中国公安部和香港保安局星期四(12月14日)在北京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新安排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行,取代现有安排。
香港明报星期四报道说,前年年底香港铜锣湾书店股东李波在香港境内一度失踪后,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内地不同部门人员对待涉及港人案件的处理手法。香港特区政府其后表示相当重视该事件,与内地相关部门多次进行磋商。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当天发布的新闻稿,新签署的通报机制安排在四个方面都有规定,包括首次引入通报时限、通报内容、通报范围、通报渠道等,其中列明,内地扣留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港人,最迟必须在30天内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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