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星期四(5月26日)举行,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草案第一章明确将“霾”列为气象灾害。针对“霾”的防治,条例草案提出,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该草案第三章第24条指出,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停工停课、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等应急措施。(责编:寇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