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星期四裁定,香港政府可在有条件,即“非法集会”的情况下,引用《紧急法》禁止公众蒙面。但法庭同时裁定,《禁蒙面法》中规定警察有权要求市民在公众场合除去蒙面物的条文仍然违宪,市民参与合法集会和游行均可以蒙面。
答辩一方的20多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对上述判决表示失望,并将上诉终审法院。
据悉,去年10月香港“返送中”运动期间,特首林郑月娥引用港英时代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出台《禁止蒙面规例》,禁止民众在集会游行时遮掩面部,但却允许警务人员蒙面以藏匿身份,引发社会舆论反弹。
社民连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等25名民主派议员就此分别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香港高院在去年11月18日裁定,港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违反香港《基本法》,宣布《禁蒙面法》无效。港府不服判决,随后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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