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4月18日报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报道称,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申请采矿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01万余元。在200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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