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姐二审完 维持原判囚三年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四对「房姐」龚爱爱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龚爱爱曾任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她同时拥有「多个户口」。

陕西神木警方1月27日对龚爱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立案;检察机关3月8日批准逮捕。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9月29日对此案一审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透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榆林中院依法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