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历新年香港旺角骚乱,被控暴动及纵火罪的香港居民,32岁被告杨家伦,被法院裁定2项罪名成立。
香港电台引述法官郭启安表示,被告并非在案发现场拘捕,而是在17日后才在被告寓所大堂拘捕,从现场照片所见,涉案人士有戴眼镜及戴帽,被告被捕时没有戴眼镜,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能举证犯案人就是被告。
法官说,控方呈上被告不同时期及不同角度的照片,让法庭可以比对辨认被告的容貌。
法官说,从被告过往照片,发现被告有“龅牙”,而现场照片涉案人士亦有“龅牙”,加上其他容貌特征,例如脸型瘦削等,认为被告就是犯案人,分别只是没有戴眼镜。
案发时任职公开大学的电脑技术员的被告,去年2月9日凌晨,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园街交界附近,与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无合法辩解下,用火损坏一辆的士。
警员在去年2月26日,在被告居所的大堂将他拘捕。(责编: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