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中院,4月28日在官方微博发消息称,李和平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该微博说,今天(28日)上午,我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和平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和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李和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部分社会群众旁听了宣判。
该微博表示,因李和平案涉及国家秘密,我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充分保障了李和平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李和平是继北京锋锐律所主任周世锋之后,第二个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的律师。去年8月4日,天津市二中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周世锋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和平多次通过互联网或借境外媒体采访之机,抹黑、攻击国家政权机关和法律制度;利用境外资金,插手炒作热点案件,意图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我国社会制度不满;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职业访民、少数律师和其他人员,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共同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步骤,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和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李和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责编: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