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开会的中国人大常委会,星期一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释法文本内容包括,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另外,释法的文本也规定说,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责编: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