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官方新华网报道,中国最高法院自10月1日起,开始公开征集有关审理环境民生公益诉讼案件法律解释的社会意见。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已构成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相关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原告应就存在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建设等环境信息,如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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