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石永泰出席年度法律开启典礼时,表示开口闭口法治,往往是极权社会的特征。
石永泰认为,中国–香港的主权国–奉行的那一种“法治”并不是我们一直理解和应用的“法治”概念。她这样做有自己的原因,他不会加诸评价或说三道四。但是不知是否这个原因,香港的官员在他们的公开发言里出现一种趋势,就是特别强调法治概念里面“守法”这一个元素。
大家听来可能会觉得十分滑稽,香港政府近年沾染了一种语言习惯,在解释它所做的所有事情时,都以“依法”作为开场白,例如: 立法会选举“依法”举行、警方“依法”拘捕疑犯、政府“依法”施政、政策“依法”制定和落实。开口也“依法”,闭口也“依法”,这也“依法”,那也“依法”,什么也“依法”。
他说,对外行人或思想单纯的人来说,这些说法听来好像对“法治”这个概念必恭必敬,尊重“法治”便要遵守法律和依法做事。但讽刺地,对他个人和大律师公会却觉得这种说法或会适得其反,误导了公众有关“法治”的意义。
石永泰强调,“法治”不仅是只懂盲目地“守法”–“法治”概念更包括:-尊重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律条文必对人权作出保障、执法者行使法律赋予的酌情权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些例子都说明“法治”概念远远超出单纯“守法”。
事实上,过份强调民众必须“守法”(而对其他元素避重就轻或只字不提),往往是极权政府的特征:热衷于利用法律作为整治民众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约束自己管治的方式。
他意有所指说,尤其是在一些没有真正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律被任意执行的体制,法院跟政府“合作”,以确保法律按政府喜欢的方法诠释,用来打压一些令当权者不悦的人或组织。这往往被包装为“法治”(Rule of Law),但说穿了其实就是“我以『法』来『治』你”(Rule by Law)。所谓“依法办事”,说穿了就是“依我们的意旨办事”(Rule by Man)。(责编:胡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