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A独家:谈实施中共党章中的合法性条款(鲍彤)

在一篇关於反腐和法治的文字中,我主张把中共关入公民做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三重笼子。有人说,鲍彤他在做梦。不过我想,这是很值得一做的梦。

有人说,这难於登天。我看不见得,因为这也平常得紧,和人生在世必须受万有引力的制约同样简单。试问,生活在共和国里,哪一位公仆能够藐视主人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哪一位社会成员有权捂住别人的嘴巴?又有哪一位胆敢以身试法?

在共和制度之下,害群之马也是常见的,但一旦出现,三重笼子不可能不起作用,这就势必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经常有腐败分子在危害社会,只要有笼子在,人们就不必担心整个社会陷入“制度性腐败”的深渊。制度上的漏洞永远是难免的,随时注意修补,也就是了。

但是,如果社会上存在着某种以暴力摧毁三重笼子为己任的力量,如果这力量又恰巧高於其他一切,情况当然就严重了。好在……

好在咱们中国虽然存在着高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但中共非但不认为自己高於宪法和法律,而且确认自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抽象地说,三重笼子的约束,在中国不应该成为问题。须知宪法宣佈:中国是“共和国”;这个国家的“一切权力属於人民”;政府由“选举”产生;人民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由此可见,只要共产党言行如一,不走挂羊头卖狗肉的歪门邪道,规规矩矩“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应该不存在无法“关进笼子”的权力,应该没有每日每时源源不断生产出苍蝇和老虎来的制度性土壤。

由此可见,把共产党“关进笼子”,不见得难如登天。至少人们可以这样设想:把共产党关进笼子,再难也不比共产党遵守自己的党章更难。

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列入《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是中国共产党的创举。《共产国际章程》里没有这一条。早年的共产党,无一不是列宁主义哺育出来的,都以“不遵守和依据任何法律条文”而自傲;都跟毛一样,把“无法无天”视为革命的同义词。因此之故,一切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党章里都没有这一条。

先知先觉的,是中国共产党。那是1982年。距共产国际自行解散已将近40年,毛已死了五年,文化大革命也早已破产了。中共痛定思痛,在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自觉加上了这句话。

这是胡耀邦(十二大总书记)、赵紫阳(十二大秘书长)、习仲勋(十二届书记处常务书记)他们具体筹办中共十二大时苦心孤诣留给后人的一笔无比丰厚的遗产。如果不是遇到了不应有的阻力,如果不是他们自己也先后遭到了不公正的甚至非法的处置而无法履行职责,本来可以毫不夸大地说,形成和落实这一合法性条款,是国际共运史上的一场革命。

是的,应该把这一条款如实地称为“合法性条款”。共产党的现实合法性,不可能永远建立在父辈乃至祖辈的“武装夺取政权”的历史壮举之上。可惜,由於种种原因,特别是由於邓小平亲手制造的六四屠城,把十二大党章的“合法性条款”打得奄奄一息,名存实亡。

尽管这样,合法性条款一经载入党章,就删不掉了,没法删了,没有人敢删了。十二大的特殊遗产,已经为后人披荆斩棘,铺设好了正路。后人理应秉承前人的遗志,继续前进。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