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中共四中全会及其决定的生命,要看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观察。成千上万的上访者,能否从此依法得到善待,是个试金石。明知错了的冤假错案,是否一如既往被置若罔闻,也是试金石。今后是否继续有领导地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当然更是试金石。现实的试金石就在眼前:允许还是压制港人依法对《人大常委8月31日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正在对依法治国的生命进行检验。
全世界都知道,“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央在香港回归前,主动对港人作出的庄严保证。大陆的选举,有中国特色。“等额选举”之类的东西,根据“一国两制”,对香港应该没有约束力。既然“港人治港”,既然“高度自治”,香港的普选本来就应该由港人自主决定。但人大常委显然认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依法”不适用於普选,於是乎才有今年8月31日的《决定》。该《决定》规定,港人只有选举权。至于被选举人,必须在人大常委规定的三个名额限度以内,由人大常委规定的机构提名,并经人大常委审查批准,才有被选举权。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港人只有投票权,“依法”没有提名权。这意味着港人只能在人大常委批准的三个候选人的笼子中进行“选举”。
请允许我填入具体人名打个比方:假设被人大常委“依法”批准的三位爱国爱港爱党的候选人碰巧是薄熙来、周永康、徐才厚,那么港人就必须在这三位中选出一位。须知这不是没有可能的,因为他们三位,当年本来都是久经考验的深得中央垂青的治国之才啊!
这符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吗?我不知道。我只能肯定,它一定“依法”体现了“人大常委治港,港人不得治港”的原则。
这符合《宪法》吗?我不知道。《宪法》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根据人大常委的《决定》,全香港公民中明明只有三个人“依法”有被选举权;因此我实在不知道,在人大常委的法眼之中,除那三位以外的香港公民,究竟“依法”算不算中国公民。
人大常委这个立法机关的决定无疑是有权威的。它的权威是否已经“依法”扩张到足以推翻一国两制,足以“依法”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不敢说。大概许多人和我一样,也不敢说。
根据《宪法》第41条,公民对於“任何国家机关”,“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於是数以万计的港人,依法提出了对人大常委这一《决定》的不同意见;但被人大常委“依法”不理不睬。
根据《宪法》第35条,公民有“遊行示威的自由”。於是,数以万计的港人,依法在中环一带遊行示威——简称“佔中”。
根据《宪法》第123条,中国唯一的审判机关是法院。据我所知,迄今没有哪个法院曾经对这一遊行示威作过判决,但中共中央喉舌的评论员,越俎代庖,擅自“依法”受理并且“依法”做出了“非法佔中”的判决。这就使我全糊涂了:“非法”这顶帽子到底应该“依法”戴到依法遊行示威者的头上,还是本该依法戴在中共中央机关报那位进行非法审判的评论员头上?
那位评论员,可能是位法盲,但显然“依法”具有高於法律的权威。在他的“依法”鼓噪下,中国十三亿人被“依法”剥夺了阅读被中宣部列入黑名单的学者们的一切着作的权利。其中至少包括国学大师馀英时先生的一切着作。馀先生和其他学者这次所以又被“依法”抹黑,是因为发表了支持遊行示威者要求真普选的正义主张。
在同一评论员的鼓噪下,中国十三亿人还很可能将被“依法”剥夺欣赏香港四大天王艺术创造的权利。这四位顶级艺术家也不愿意随声附和,勇敢地发表了支持正义的主张。
同样,敢于发表独立见解的政协委员,也终于被全国政协除名。
也是在同一评论员的鼓噪下,连沉默不语者也难以幸免。香港商界四位巨头,就是为此,被中共中央的另一喉舌“依法”点名羞辱。 以上是两个多月来中共某些二三流人物在“依法治国”的原始版和升级版的旗号下先后卤获的战绩。版本有旧有新,内容一以贯之。
这就是四中全会和它的依法治国。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