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梁警官的判决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上> (胡平)

纽约市华裔警官梁彼得案件引发美国华人的强烈反应。全美40座城市举行集会声援梁彼得。其中,纽约市的集会规模最大,人数最多。这中间当然不排除中共方面的某种介入,但总体上说,这次活动毫无疑问是自发的。我周围不少朋友和熟人都去了。

在美国,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开枪打死人的事件并不罕见,罕见的是警察因此而定罪。以纽约市为例。过去10年来,纽约市发生过几十起上百起警察致死枪击案,没有一个警察被判罪,梁彼得是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被判罪的警察。先前那些开枪的警察都是白人,梁彼得是华裔。

如果你只是孤立地考察梁彼得案件,你或许不觉得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你联系到先前几十起上百起类似的案件,两相比较,你就不能不感到这中间一定有什么问题。先前那么多白人警察是对准人开枪把人打死了都不判罪,梁彼得是子弹射到墙壁反弹而造成他人死亡反而被判罪。这个对比太尖锐了。公平正义的象征物是天平,天平有两个盘子。可见,公平正义是比出来的;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没有比较就谈不上公平正义。

把梁彼得的案件与此前的类似案件相比较,人们自然会想:要么,对梁彼得的判决是对的,那么,先前对那些白人警察的判决就很可能有错的;要么,先前对那些白人警察的判决都是对的,那么,对梁彼得的判决就错了。梁彼得案件受害者亲属、黑人格利的婶婶说,对梁彼得的有罪判决是对的,但先前对那些开枪打死人的警察的无罪判决是错的。格利婶婶说,这只是开始。格利得到了正义,先前的受害者也应该得到正义。不论你是否赞成格利婶婶的观点,格利婶婶至少是主张公平的,是坚持一个标准、拒绝双重标准的。由此出发,她有理由认为,先前的那些无罪判决很可能有错的。

讨论梁彼得案,必须结合先前类似案件对比着讨论,否则就无意义。如果你说先前对那些白人警察的无罪判决都是对的,这次对梁彼得的有罪判决也是对的;也就是说,对准人开枪把人打死,反而倒要比子弹反弹造成他人死亡更情有可原,那显然太没有说服力。

其实,梁彼得案件不但在华人中引起很大争议,在美国社会也很有争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和纽约时报都说这次裁决是“极不寻常的”、“罕见的”。纽约市警察工会负责人帕垂克.林奇在当天发表声明,说“陪审团作出了一个绝对错误的裁决“,“把一场意外的悲剧定罪,会使得纽约的警察寒心”。由于先前枪击案的警察都是白人,而梁彼得是华人,因此很多人认为这是种族歧视,认为梁彼得是替罪羊,甚至认为是美国的司法体系有问题。

我认为对梁彼得的判决确实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

先说后者。很多人指责梁案的判决是歧视华裔,是把华裔当作黑白冲突的替罪羊。但是这些指责缺少主语:是谁歧视华裔?是谁把华裔当替罪羊?如果美国是实行法官制,你批评作判决的法官歧视华裔,把华裔当替罪羊;这或许有可能。但是美国实行的不是法官制而是陪审团制。12名陪审员是由公民中随机遴选,由法官、辩护律师和检控官共同协商决定的,而且陪审团只有达成一致才能做出判决,哪怕只有一个人持异议都不行。要说这12名随机选出的并得到梁彼得辩护律师认可的陪审员,个个都歧视华裔,个个都把华裔当替罪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梁案的12名陪审员,11名白人,一名黑人。没有华裔和亚裔。本来在最后遴选时还有两名华裔一名亚裔,至少有一名华裔是说自己英文不好而获准退出的,这很可能是借口。假如真的是英文不好,一开始就该推辞,何苦要等到几轮遴选后,直到最后一轮才提出来呢?如果辩护律师试图让12名陪审员都由华裔出任,恐怕法官和检控方不会同意;但是如果辩护律师坚持至少要有一名华裔,法官和检控方想必不会反对的(当年的辛普森案,陪审团有4名黑人)。因此,如果说陪审团做出错误判决是因为12名非华裔陪审员都对华裔有种族偏见,那也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而是辩护律师的问题:谁叫你接受一个没有华裔的陪审团呢?

依我之见,在多族裔而且一般人很难百分之百地避免种族偏见的美国,现有的这套陪审团制度已经是非常公正、非常合理的了。如果有谁能提出改进方案,必定会受到欢迎。至少是我自己到今天为止还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办法。美国的司法体系当然有改进的空间,不过起码在梁彼得案件中,如果其判决有问题,那并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而是当事人的问题,例如,是辩护律师不够高明的问题,或者是梁彼得自己的在法庭上的表现不得当。也可能是12名陪审员的判断力不高明,但这后一条还是要归结到辩护律师不高明,因为这个案件虽然复杂些,但仍然是一般人凭常识就能做出正确判断的,如果辩护律师做得很好的话。要不,怎么说律师有好有差呢?要不,怎么好律师差律师在社会地位上有那么大的差别呢?

那么,为什么我认为对梁彼得的判决有问题呢?这一点我下次再谈。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