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顾名思义就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它包括两个基本内容:第一是宪法和法律的制定;第二是宪法和法律的执行。二者缺一不可。中共执政后的现实,是两者都不合格。甚至倒行逆施。
中共执政后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和他的党徒们就觉得很不舒服。毛泽东在正式会议上就批判宪法至上主义,并且鼓动无法无天。毛泽东用他一贯的诡辩手法,举例说明国民党制定并且实行宪法,最后还是被共产党赶到台湾去了。暗示制定宪法不可以认真执行,那只不过是用来欺骗世人的谎言而已。
六十年来,中共的上上下下都是按照这个模式来理解宪法和法律。甚至老百姓也早就看清了形势,不得不按这个模式来理解共产党的宪法和法律。当老百姓拿出宪法和法律跟当官的论理的时候,一律遭到讥诮和鄙视。继而被认为是无理取闹。
这个被中国老百姓见惯不怪的现实,和美国老百姓可以手拿宪法武装对抗军警,恰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说明了民主的宪法和法律与专制的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区别。前一段时间美国内华达州的民兵,手拿宪法修正案组织武装对抗军警。最终得到的是总统下令撤退军警,认可了宪法的权威性。不管有多少正当的理由,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容破坏。
在中国情况恰恰相反。制定宪法和法律既然是为了欺骗,那么按照宪法和法律维护人民权利,就必然要遭到镇压。从文化大革命时期开始,社会各阶层维护宪法权利的民间反抗,风起云涌。到七十年代末的西单民主墙时期形成了高潮。间接影响了共产党内的斗争,宪法开始有了可以变成现实而不是谎言的机会。
宪法一旦变成了现实,必然会动摇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政权。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共对此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在对越战争树立了权威之后,邓小平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消灭民主墙,将人民依照宪法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运动消灭于萌芽之中。
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的民主运动此起彼伏,从党外延伸到了党内。甚至获得了各级党员的认可和同情。这是邓小平为首的专制派不可容忍而又难以阻止的现实。在消灭了民主墙的物质存在之后,又取消了民主墙的法律依据。这就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四大自由,简单说就是言论自由。
这种取消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会被老百姓认可。于是在修订新的宪法时,又加上了蛮不讲理的四项基本原则。而且以宪法形式规定了共产党高踞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地位。同时也就彻底的撕下了骗子的伪装,明示了中国的宪法不是全国人民的宪法,而是一小撮党棍们奴役全国人民的、封建农奴制的宪法。
并不是巧合,而是必然的。在宪法做了这个根本性的修改之后,贪官污吏便如雨后春笋一般的茁壮成长起来。仅仅几年之后就发展到引起人民极大的愤怒,成为引发一九八九年民主运动的导火索。在民主运动被再一次镇压下去之后,贪官污吏们就像解脱了羁绊的野马一样飞奔向前,成就了古今中外最高水平的贪污腐败文化。
这里边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吗?当然有。外国的先哲们早就总结出来了,叫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细看我们中国的腐败,印证了这条真理。所有的权力集中在一小撮人的手里,他们必然官官相护。集中的程度越高,贪污腐败的胆子越大。党官们团结的越紧密,腐败穿帮的可能性越低。
只有在官场换届,需要大量淘汰旧官僚时。才会拿出一部分倒霉蛋来平民愤,骗取人民的信任。古代也是一样,大规模清理腐败官僚一般也就是发生在新皇帝登基或亲政之后。但是政治结构不改变,这种清理腐败往往是虎头蛇尾,很快就沉渣泛起,一切如故了。
虽然中共动员了国内外所有的宣传工具吹捧习近平的反腐败运动。但从他一边派一些钦差大臣式的巡视组;一边打击人民在网络上揭发腐败来看。习近平的反腐败仍然是官官相护的模式;仍然是必然失败的模式。或者说是忽悠老百姓的模式。
能不能跳出这种模式呢?当然能。这就是全民参与到反腐败之中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就必需要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限制官方压制舆论的权力。靠一党专政的法治模式肯定无法保障人民的权利,这种模式实际上没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层层个人独裁或小集团独裁的专制。无论习近平在这个模式内怎样改革,都只能是小修小补,不解决根本问题。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效果。
什么样的法治能有真正的效果呢?当政治反对派以专业的眼光盯着你的时候;当人民和媒体的千万只眼睛有权利盯着你的时候,你才真的不敢伸手。在这样的环境下胆敢冒险伸手的人,成功率也不会很高。这就是西方民主国家能够毫不费力的遏制住腐败的根本原因。
习近平一再宣称他的改革不会动摇一党专政。所以他的什么法治啦,改革啦一定不会成功。而且从反腐败的角度看,他连毛泽东的水平也达不到。最多不过是清朝嘉庆皇帝的水平。在清朝还可以延缓皇朝的寿命,在现代可能连延缓寿命的效果也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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