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首先请万延海先生介绍一下首先您为什么关注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监督的情况呢?”
万延海先生:“艾滋病防治条例它颁发了已经五周年了,但是实施还是缺乏监督。法律要求的很多的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的策略,比如说学校里要提供艾滋病的教育。实际上大部分的中国学校还是没有艾滋病的教育。教育部门得到这方面的经费也很少,预算也很少。培训等缺乏师资力量和这方面的教材。这是一个很遗憾的事情。这么大的一个中国,在艾滋病的教育方面学校缺乏基本的教材。”
记者:“学校教育方面没有实施。那么还有哪些方面呢?”
万延海先生:“其它方面比如说法律要求在娱乐场所也要提供安全套,要做性安全的保护。实际上一方面娱乐场所这方面做的很少;另外一方面警方会经常去骚扰这些娱乐场所,用避孕套作为安全、嫖娼的证据。这样的话,娱乐场所它也不敢提供安全套。所以,卫生的法规和警察的行动就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这样法律也是没有得到实施。那么,还有法律要求就是在媒体上面要进行艾滋病的教育。但实际上中国的广电总局它一直是限制在电视和电台上讨论性的问题。如果政府在电台、电视上限制讨论性的问题,如果不去谈论性的问题,你怎么可以对艾滋病的预防做很好的教育?”
记者:“它是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都开展艾滋病的公益宣传,我看这方面的宣传还是有一些的。”
万延海先生:“但它仅仅是谈艾滋病的数字,艾滋病的流行形式,艾滋病的传播和人的行为有关系。人的性行为、毒品或者其它的一些医疗方面的情况都有关联的。如果说公众媒体不能开放地讨论性的事情,那么关于艾滋病的教育也是很难的。因为艾滋病的教育性必定是人个性化的、人性化的一个事情,和个人的行为、情感有关系。如果说公共媒体不能对性持有一个开放的态度。尊重多元化,那么对多元化的人性有一个态度,那么,公共媒体在艾滋病的教育方面是会很失败的。”
记者:“所以,刚才你主要谈了三方面。在艾滋病的病人权利的保护方面,这个也是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吗?”
万延海先生:“对。在病人权利保护方面还是比较缺乏。比如说公务员的条例还是限制艾滋病人当公务员。原来《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也是限制艾滋病人在公共场所工作。最近的法律有一些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一些修改,艾滋病人是可以在公共场所做服务工作。比如说《教师条例》是禁止艾滋病人、传染病人去做教师的工作。这些条例都是跟爱滋病人权力保护的要求相冲突的。不同法规的冲突这也没有人来处理。”
记者:"所以说大概有主要这四个方面还是存在这么多的问题没有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上面的一些规定,您说监督是缺乏的,那么这个监督的工作应该谁来做呢?"
万延海先生:"卫生行政部门它的监督部门来做。卫生部门它有监督司,卫生监督司应该是承担起对法律的实施,行使监督的责任。比如说全国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部门,还有卫生监督司下面全国都有卫生监督所,它们应该是承担起对相关法律,比如《艾滋病防治条例》、《献血法》、《食品卫生法》,这些方面都应该有一个监督的机制进入它的常规性的工作这是第一个;另外它的卫生法律的监督工作是需要很好的公众教育,让公众了解法律的性质。让公众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可以主动向政府,向监督部门报告。另外民间组织也可以主动地发挥一些监督的作用。比如说可以通过个案的监督,也可以通过一系列报告的方式来监督法律实施的情况。当然对于不遵守法律,没有落实法律精神的这些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那么怎么样用法律的途径来推动它去执行法律?这也是一个挑战性的问题。中国这方面也是比较薄弱的。虽然法律有很多要求,比如说导致血液污染传播疾病,那么法律是什么,那么当这个恶性的结果发生的时候,你真想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还是很难的。"
记者:“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今年卫生部门,中国卫生部门有一个新的计划,要对艾滋病防治监督进行重点检查。对学校的卫生重点也要有监督检查。还要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血、供血这样的重点监督检查。您觉得这样的一些措施会不会起到包括在艾滋病防治条例这方面实施监督的作用呢?”
万延海先生:“因为这种还是传统的用政治运动的方式来搞公共卫生的工作。自上而下的卫生部门体制内的检查是没有用的,因为上级卫生部门去基层检查工作,花大量的钱在餐桌上吃饭的话,基本上没有真正的时间去检查工作。所以这种监督基本上是非常表面的,不太可能发现实质性的问题。而且因为这种监督运动式的卫生检查工作一阵风一过,那么基本上基层的卫生部门也好对付它。它也缺乏公众的监督,所以应该先把卫生法的监督实施纳入到常规的卫生监督工作当中去。开展公民卫生法的教育,鼓励民间组织,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卫生部门的工作,参与监督法律的实施,这才是一个根本的问题。”
以上是本台记者安培与中国艾滋病防治教育专家万延海先生进行的对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