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万延海先生,中国‘故意传播性病罪’与艾滋病防治有什么关系?”
万延海:“中国的法律里面有两个词汇,一个是艾滋病防治条例里面的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罪的问题,但是刑法上并没有相应的条款来对应。那么中国的刑法里面有一个 关于故意传播性病的条款,刑法第360条。这个条款当然有很多问题,第一,故意传播罪是卖淫嫖娼罪的附加条款。也就是说当你有性病的情况下,如果参与卖淫嫖娼会受到刑事处罚。也就是说一般的人如果有性病,不采取保护措施而传播性病,不受法律制裁;但是如果有性病而参与卖淫嫖娼的这种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中国今年和去年媒体大概报道了6、7起女性性工作者因为感染艾滋病然后继续参与卖淫的情况,被法院进行了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中国最近两年比较严重。就在这个月,江苏省的两个地方法院对感染艾滋病的卖淫者进行了刑事处罚。依照的是‘故意传播性病罪’。这个条款实际上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预防性病的传播,但实际上对性病对艾滋病的控制反而会带来很多麻烦。”
记者:“对于这些的判刑大概是多少年?”
万延海:“判刑后保外就医、减刑,也有的判的比较重。《刑法》最高可以判五年。”
记者:“中国现在对这一类的处理,对艾滋病防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您刚才说造成很多不好的影响。”
万延海:“第一个给人的感觉是如果对卖淫嫖娼进行刑事处罚,就可以保护公众预防艾滋病。实际上这个感觉是错误的,因为爱滋病是一个常见的疾病,它已经在大众人群中广泛流行。所以重要的是应该教育每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里面,包括在家庭生活里面要注意保护自己。如果把故意传播性病和传播艾滋病罪和卖淫嫖娼联系在一起,那么它会对大众有一个错误的引导。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要想证明卖淫的人有性病的话,法律上有一个很重要的依据就是要看她的看病的记录,也就是说她有没有去看性病看艾滋病的医疗记录。所以,如果一个卖淫的人到卫生部门去检测,发现艾滋病记录在案之后,她卖淫被发现的时候,她就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这样一个结果恰恰会影响到这些人去看病。如果她不去看病,她不知道自己有性病,不知道自己有艾滋病,她去卖淫就没有刑事处罚的后果。她被抓起来之后,顶多是做一些教育或者做一些比较轻微的处罚。”
记者:“你今天说的主要问题是说不应该存在这样的罪名?还是说不应该把艾滋病感染者性工作者列为故意传播性病之一是吧?”
万延海:“就是说预防性病和艾滋病还是应该依照健康的教育,让每个人学会保护自己,包括在娱乐场所推广100% 安全套。这才是一个正确的方法。在她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对她进行刑事处罚结果恰恰使得这些卖淫嫖娼的人接受医疗服务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他们可能不去了解自己的身体的情况,不了解自己身体的情况的反而没有罪,不去做艾滋病的检查,最后影响的是整个公众的健康。”
记者:“看到你的自传里说了这样一件事情。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对一名传播性病的身患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近一千元。所以你认为这种判决是不合理的,是吗?”
万延海:“重庆的判决处罚并不那么重,但是最重要的问题是应用刑法‘故意传播性病’这个条款本身是危险的,因为它向公众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认为保护预防性病的传播主要是打击卖淫嫖娼,它没有想到保护自己的健康是每一个人的事情,因为大量的艾滋病的传播主要还是通过夫妻伴侣之间,情侣伴侣之间的性的传播。 不是通过卖淫嫖娼。”
记者:“看到你的介绍材料里面在柳州市也有这样一件事,得了艾滋病的性工作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近三千元,也是传播性病罪。所以,你说故意传播性病罪不应该适用于这些感染艾滋病的性工作者身上,是这个意思吗?”
万延海:“对,这个不应该用故意传播性病的条款来特别针对性工作者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
记者:“那么你是不是建议修改或者废除故意传播性病罪?”
万延海:“中国的刑法这一条需要修改。刑法的卖淫嫖娼,关于有性病的参与卖淫嫖娼要从重处罚的这个条款应该废除。艾滋病建立实名制,然后发现一个卖淫嫖娼对她进行刑事处罚,这看起来是惩治一些恶的结果,恰恰使得人们的行为发生另外一种变化,可能就是不去接受医疗服务,不去做艾滋病的检查,最后的结果恰恰是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因为人们不了解自己的身体的情况,不去采取防范措施的话,传播可能更广。”
以上是本台记者安培与中国艾滋病防治教育专家、现在美国的万延海先生进行的对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