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 将限制不履行债务责任的被执行人出境

中国最高法院日前发布有关民事诉讼法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将限制不履行债务责任的被执行人出境,以防止欠债人逃避还债责任。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官方新华网的有关报道援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位负责人的话说,依照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但具体可以对哪些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限制出境的人员范围过宽,就会不适当地侵害与债务履行不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过窄,又可能影响债权的实现。在美国纽约的律师叶宁先生表示,中国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存在侵犯人权的可能性:

“这个法律实际上有点不正确,因为这个做法在民事诉讼当中,如果没有经过具体个案的判决,被告有人身限制或者禁止的话,一刀切地说凡是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债务人,如果诉讼过程没有结束的话,到底是不是债务人这个地位是不确定的。实际上,这样一种做法是一种诉讼保全的做法,而且是一种人身的禁止令,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做法。”

中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考虑到限制出境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限制出境的理由即告丧失。叶宁先生表示,这种方式并不是防止贪腐官员携带赃款外逃的最好方式:

“那种方式不仅在指导思想上是违法的,而且在实践当中会产生很大的混乱。因为,任何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在诉讼过程当中是可以互相是转换的。再说一个案子,法院没有做出最后的判决之前,到底谁是谁非是不清楚的。审理过程当中,被告也可以变成原告,被告也可以变成第三方的原告,也可以变成反告,反诉过程当中的原告。这种事情在时间上一定会产生混乱。这样一种结果就是只要谁想提起债务纠纷的法律诉讼的话,谁就把自己放在了被禁止的、或者剥夺、或者限制某种人身自由的危险的境地。所以,这是一种指导思想上非常混乱的,而且在实践当中会产生出一种十分奇怪的后果的一个法律。”

报道还说,在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债权实现有把握的情況下,可以考虑解除对他的出境限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式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四十条,将于2009年1月1号开始施行。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