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和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因占领运动期间违反旺角清场的禁制令而被判刑,他们分别就此提出申请保释等候上诉。上诉庭批准黄之锋的申请,但拒绝黄浩铭的保释。法庭表示,黄之锋犯案时的年龄是法庭考虑申请的唯一理据。
香港众志及社民连一批成员周二(1月23日)下午到高等法院声援黄之锋及黄浩铭。承认“刑事藐视法庭罪”的黄之锋与不认罪的黄浩铭分别就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诉,并向上诉庭申请暂缓执行判刑。
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指出,原审法官错误指黄之锋当日有领导角色,判刑时没有考虑他的年龄,也没有考虑刑期的整体性,才会把本案刑期与冲击政府总部案分期执行。专责香港司法事务的部门“律政司”提出反对,指黄之锋当日与现场人员争执乃不争事实,又指原审法官判刑时已考虑到黄之锋的年纪,并已正确指出针对年轻被告的条例不适用于藐视法庭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留意到认罪的黃之鋒刑期比起不認罪并已成年的黃浩銘只少了三分之一,认为原审法官没有就黄之锋的年龄及参与度一并考虑,给与额外判刑折扣,认为在年龄方面有可争议之处,同时考虑到他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时间,也没有潜逃风险,批准他以港币1万元现金保释。
黄之锋呼吁外界继续关注被囚的政治犯。
黄之锋:虽然我很幸运能保释出来,但我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在狱中服刑的政治犯,以及还在审讯当中的旺角骚乱案,希望狱中的政治犯知道,他们绝对不会感到孤单。
代表黄浩铭的资深大律师指出,黄浩铭在警方发最后警告时已想离开但不成功,又指律政司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有意留在现场造成阻碍。律政司反驳,黄浩铭当时要离开根本没有困难。
上诉庭认为黄浩铭虽然没有潜逃风险,但是看不到上诉理据有可争辩之处,最后拒绝黄浩铭保释申请。
2014年香港占领运动期间,黄浩铭与黄之锋等16人没有依照禁制令离开旺角占领区,被控刑事藐视法庭,案件上周三判刑。黄浩铭与黄之锋分别被判刑4个月15日及3个月,其余被告被判处缓刑。
特约记者:高锋 责编:石山/寇天力 网编: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