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林中斌律师,国务院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强调要把公众参与作为中国各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它提出要举行听证会等各种方式。你觉得中国公众参与政治是不是有更好的方式呢?”
林中斌律师:“我认为公众参与必须要用制度的方式,甚至用政治体制、政治制度的方式来落实才能够来做到实处。空打口号公众参与、无序的参与也是没办法参与的。那么这个政治制度,比如说跟进的就是民意代表、人民代表或者是政府官员,他有一个民选的、普选的机制能够产生那种民意的代表机构才能够发挥作用。否则分散的、临时性的听证也好都是流于形式。现代文明社会,现代国家治理探索出来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真正的公民自由表达意志的这样一种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这才是真正的公众参与。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民众它没有办法、没有渠道,没有有效的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当然就谈不上什么公众参与。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
记者:“唐荆陵律师,你觉得公众参与政治是不是应该制度化而不仅仅是听证会?”
唐荆陵律师:“其实它这个规定我觉得倒也没有什么新奇的地方。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它对当局也并非没有一些制约的措施,得不到落实。而这些问题得不到落实的根源并不在于说规定的,就说没有法律上对当局有一些制约性的措施。而是这些措施本身缺乏一个启动的机制。比如说像我们政府的权力,它本身是属于跟人民的授权是没有多大联系的。比如说政府一届一届,上一届当选了,下一届又上台,然后上一届下去,这些人他不必经过百姓的授权,不必经过我们人民的选举来授权。它都是上一届政府可能就自己订一套名单就是下一届政府。政府自己是能够自我生存的。这样的政府它不会对民众的意见,不会去重视,它也没有渠道去真正地重视。所以它定出了这个听证也好或者是再次强调这个听证程序也好,我看没什么用。就因为像以前那个《立法法》规定的一样,像《立法法》实际上对政府的很多行为,如果这个法律能够得到执行的话,它可以对政府的很多行为起到制约的作用。但事实上我们发现《立法法》颁布之后,无论是民间运用这个《立法法》去废除那些不合理的制度或者是一些不合理的行政行为,那都是很难成功的。除了政府自己当初在一定范围内收缩的这些权力之外,那些它没有打算做出改进的地方丝毫的改进都没有,而且就算是《立法法》或者其他一些被行政单位的权力或者是它的程序就是限制的很多条文,它也没有被遵守得很好。所以这个情况它只是单纯地再出台一个什么关于听证的程序或者是定一些所谓的制约性的条款。我看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不可能说达到让行政更有效率或者是更加能够反映民意的。”
记者:“林中斌律师,你觉得应该如何加强公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问责?”
林中斌律师:“真正要对政府对行政行为问责那就是说要有选民,要有选民的意志。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他要表现出一个选民的角色,公民是一个权利的概念,因为他有权利,但是他行使权利的话,那就应该有一个选民的一个角色,要充分得到保障。没有选民的概念的话,从根本上谈所谓的行政问责就是失败的,就是不可能做到实效。”
记者:“唐荆陵律师,中国的很多问题处在县级政府,你觉得现在的中国直选是不是应该从村的选举逐步推广到县级政府呢?
唐荆陵律师:“我觉得在中国当前的这个状况下,它不存在着可以从乡村的选举或者是城市社区的选举进入街道,就是更高一级的选举的这种可能性。因为当前中国这种选举格局它本身是在一个非选举的政府下面进行所谓的基层选举,那是不可能成功的。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我自己有一个简单的论述。它是完全不可能成功的。中国过去30年的事实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不应该在中国的直选上加任何基层选举的前提。不是说你今天把一个村长选好了或者是一个小组长选好了,明天你就可以选镇长,那是瞎扯蛋的。你要先把国家主席选好了,我认为你就可以当村长。其实这两个问题它并没有说在难度上有多大区别,选村长和选总统有多大区别呢?是没有区别的。你能够把总统选好,那么你才可以把村长选好。如果你没有权力选总统,那选村长也是不可能的。那必须得从上看,要选举你从总统选举,我看局面就活了。如果总统能够放开来选,那大把人站出来竞选嘛。但是你把村长拿出来选有几个人会去选?你把一个没有任何收入、没有任何影响的区人大代表拿去竞选,会有几个人来竞选?不会有人来竞选的。但是我们说总统能够自由选举的时候,那政党或者是言论自由你不开放也得开放。因为至少来讲,作为执政党内部它的派别之间就会打成一团嘛。政治竞争就会立即形成。我就认为这个中间,在中国当前的这个现实下就是这样的道理,而不是说非要先把那个村长选好了,把那个区人大代表选好了才可能去选省代、国代。在中国这样的社会永远推导不出来的。”
以上是北京的林中斌律师和广州的唐荆陵律师讨论中国法制政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