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公益组织可以跨行政区域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民间环保人士认为,这降低了公益组织起诉污染企业的门槛,有助于遏制环境污染,但能否切实实施,还有待观察。
中国官方新华社日前报道,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但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
1月7号星期三,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社会组织可跨行政区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此外,民众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可以搭上公益诉讼的便车,进行索赔。
河南郑州的民间环保人士霍岱珊对此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不受地域限制 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中国各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很严重。
“外地的公益组织和环保机构受到地方政府的牵连比较少,他们跨区域诉讼地方污染企业往往会更有效,因为地方政府能够给他们施加的压力较小。”
江苏宜兴的环保人士吴立红认为,以前,中国地方环保组织要跨地区起诉污染企业困难重重。
“我们宜兴当地的很多化工企业和地方政府勾结在一起,在环保数据上弄虚作假,竟然使这些污染成为环保先进企业。北京的一个环保公益组织要起诉这些企业和地方政府,结果这个诉讼因为是跨地区地区诉讼被法院驳回。”
中国最高法有关环境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对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作出了界定,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属于“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中国最高法的解释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定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还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时,法院应准许其缓交。
霍岱珊就此表示,中国的很多环保公益机构经费困难。
“这些规定大大降低了公益组织起诉污染企业的门槛,会起到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
中国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按照现行行政法规,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这三种类型上,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但是吴立红认为,现在很多中国的地方性公益组织本身存在各种问题。
“有些环保公益组织和地方政府以及污染企业相互勾结,他们互相进行利益输送。”
接受采访的两位中国环保人人士都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有助于公益组织对污染企业的监督,但是法规的实施情况如何还有待观察。
(记者:高山 责编: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