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关对“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人士及组织将不再受法律保护等规定引发舆论热议。
中国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热议。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不再受新的法规保护。以往以“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受新法律保护。
上述消息引发网民热议。网民“白旗展昭”称,“职业打假比我们普通人专业,同时让职能部门丢脸。所以建议禁止”。“高永福”质疑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谁?不保护打假,那就是保护职业制假售假。还有人说,打假30年,从奶粉到保健品,假货越来越多。
山东打假人孙先生8月16日就当局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接受本台采访,他认为新条例剥夺职业打假人的权益,缺乏法律依据:
"职业打假人是工商局、食药监局,这些部门才是职业打假。而其老百姓不存在职业打假,谁给你开工资。在中国,工商、食药,几个部门管不了一个养猪的,这种单位说一句实在话,还不如一个协会或一个组织。你不能因为我(打假人)了解法律,而我就没有权利主张。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中国大陆,从民众最基本的婴幼儿乳粉到所谓进口鱼油、蜂胶等营养品;从电子产品到化妆品,假货已渗透到每一个家庭。孙先生指出,假货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工商部门充当了假货的保护伞:
"工商局不是不管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行保护。保护假冒伪劣、保护他们的势力范围。他们怎么样进行保护才行之有效。你相信6个部门连一个地沟油都管不了吗?6个部门连一口猪都管不了吗?没人信。肯定管得了而不管,说明他们有好处。现在这个不叫保护法,是叫假冒伪劣保障法"。
据百度百科介绍,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内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董志慧、张磊等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如今,不少当年的职业打假人已退出江湖,只有少数人仍在单枪匹马、孤军奋战。
山东大学退休教授孙文广对本台说,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社会有很多好处: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下岗的、失业的,这也是一项工作。我去打假,赔偿以后我可有一点收入,这样的人多了以后,会使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人受到威胁,这是一件好事"。
孙文广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会进一步掩盖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官员拿工资不打假的事实。如此以来,中国的假货只会更加猖獗。
特约记者: 乔龙 责编:石山、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