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星期三报道说,有行政法专家指出,自1957年中国实施劳动教养制度以来,它已暴露出诸多弊端,其合法性不足,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不能适应新时期条件下以权利保护为本位的立法精神,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严重不足。
报道说,关于保持或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已久,其中讨论最多的是违法行为矫治和保安处分。讨论最终达成较为一致的看法:通过立新法,建立一套教养制度,即:违法行为矫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将该法的立法工作纳入了日程。
《建议稿》认为,矫治法应该基于“法定原则、适当原则、不得滥用、分权制衡和充分救济”等原则。
在美国纽约市从事律师工作的叶宁先生表示,劳教制度不但违反人权,也不符合真正的法律标准,应该尽快取缔:
“劳教制度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它本身是不合法的,因为劳教的执行方式是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劳教的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是不需要经过刑事审判程序的,只要一执行这个命令就可以了。这种草率的处理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显然是找不到任何宪法的根据的。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规定无产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是一种暴力。在这种情况下,劳教制度可以从这里得到解释,但是和文明世界各国和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在这种情况下劳教制度应该予以废除。如果他继续存在,就是一种严重的非法剥夺公民自由。”
《公民建议稿》建议,矫治法应当强化对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为此,它提出,要规定对司法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矫治,建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院审判人员的行为都规定较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等。美国纽约大学的法学教授虞平表示,他对中国政府在不远的将来取消劳教制度怀有一定的乐观:
“客观地说,政府也是在采取行动,这个问题不是专家现在才提出来的,2005粘年人大常委会开会的时候几乎通过这个法律,叫做《违法行为矫正法》,用意就是要劳动教养归入到一个法律的机制下。现在,这个法律的地位并不是很明确,它的整个运作整个决定权都在公安系统,没有外界事前的干预,决定以后才给你一个有限的补救方式,通过行政诉讼。从行政诉讼看来,劳教的决定也很难被推翻。”
中国劳教制度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中国人权问题的一个方面。根据中国官方公布的数字,自中国于1957年开始实行劳教制度以来,共有350万人以劳改的形式受到处罚。 但国际人权组织称实际数字要高得多。他们还指责中国政府利用劳教制度,不需经过司法程序来惩罚政治异议人士,其中包括现在已被取缔的法轮功的成员。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