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无国界组织呼吁欧盟制裁中国官媒央视和新华社

国际维护记者权益的“无国界记者”组织1月21日呼吁欧盟制裁中国官方媒体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社,并强烈谴责中国官媒播放报道被中国警方逮捕的瑞典籍人权活动人士彼得-达林和其他人“被迫认罪”的视频或报道,严重威胁新闻媒体的自由独立性质。

法新社1月21号报道,总部在法国巴黎的维护全球新闻自由河记者权益的非政府组织“无国界记者”发表声明,敦促欧盟制裁中国官方媒体。声明是继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1月19号星期二播放被中国警方逮捕的瑞典籍维权人士彼得-达林(Peter Dahlin)的认罪视频后发布的。达林是非政府组织”中国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 (Chinese Urgent Action Working Group) ”的创办人。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播放的新闻节目中,达林显得迷茫而精神紧张,他承认自己的行动“危害了中国的国家安全”。中央台同时播放的还有另外两名中国籍的彼得-达林的同事的认错检举视频。“无国界记者”组织的声明指出,中国官方媒体的做法严重威胁新闻媒体的自由和独立。

“无国界记者”组织的声明呼吁欧盟对中国官方媒体实施制裁,因为这与欧盟2013年对伊朗国家媒体官员因在电视上播放逼供视频的做法相符合。那时,制裁伊朗官媒是因为欧盟认为,在电视上播放被迫认错悔过视频的做法,等于是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无国界记者组织周四表示,欧盟应该对中国国家媒体实行制裁,谴责中国国家媒体播出被拘禁者的被强迫忏悔的视频。

据BBC中文网的相关报道,无国界记者组织的亚太项目负责人本杰明-伊斯梅尔说,“散布没有新闻价值的被迫悔过令我们感到愤怒,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社明达林的悔过是在强迫之下作出的,但他们仍然助长谎言。已经成了最大的宣传武器,而非新闻媒体。”

“中国人权卫士紧急救助协会”的达林1月3日在即将飞往泰国时在北京机场被中国警方拘押。他被拘押正值中国在取缔维权律师之时。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说,该组织“通过被培训的人员,插手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严重的矛盾纠纷,煽动群众对抗政府,意图制造群体性事件”。无国界记者则说,中国媒体播出强迫维权人士悔过的视频对自由报道构成了威胁,令人警惕。

在美国的人权活动人士刘青支持无国界记者组织的呼吁。他认为,这样可以引发国际社会更加关注在中国发生的强迫维权人士或记者等在电视上“认罪”的做法:ACT1

“这样做,至少能让国际社会知道中国国内正在发生这种事情。法国应该在其女记者被中国当局驱逐出境时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否则中国不会理会外界的关注和批评的。”

法新社的报道说,中国官方的中央电视台1月18号星期一还公布了香港铜锣湾书店的失踪书商桂民海承认自己几年前在中国大陆所涉及的一桩因醉酒驾车事件的视频。拥有瑞典国籍的桂民海在认罪视频上表示,不希望瑞典政府介入他的案件。有传闻说,桂民海正在准备出版一本有关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早年爱情史的书籍。桂民海是去年10月在泰国失踪的。

报道说,公开悔过认错是过去毛泽东时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惯用做法。这种做法在习近平掌权3年多以来重新出现,迄今至少有3名记者已在中国央视上“坦白”他们的行为危害了中国的国家安全。

旅美华裔学者谢选俊就此表示,如果欧盟能对中国官方媒体采取制裁措施,中国当局今后可能会再这方面有所收敛:ACT2

“中国媒体本来就不是真正的职业媒体,它是中共的宣传工具,他们自己也清楚地这么宣称。中国政府只认识实力,如果用制裁方式的话,中国方面可能会稍微收敛。”

中国官媒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社1月19日同时报道,瑞典籍人权工作者彼得-达林涉嫌以境外资金资助中国的维权律师,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达林所属的“中国人权卫士紧急援助协会”随即发表声明谴责新华社的报道,并说达林的“认罪”显然是被迫的。声明说,达林目前被监视居住,这恰恰是联合国酷刑委员会一直批评的刑事迫害手段。中国当局对达林的指控毫无根据。

此外,1月19日,20名包括国际律师协会会长、律师和前法官等发表致中国领导人习近平的联署公开信,强烈谴责中国当局近来以涉嫌“颠覆国家罪”逮捕中国律师及他们的助理。公开信称,这些指控是对在中国代理有争议人权案件的律师们的“空前打击”。公开信说,您(习近平)曾一再表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然而前述事件似乎全然违背了这一承诺。

据海外中文媒体报道,瑞典外交部于1月12日证实,一名30多岁的瑞典男性公民日前被中国警方拘留。外国媒体透露,被拘者是达林。他自2007年起在中国大陆生活,2009年与其他人共同创立公益组织“中国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自2009年来致力协助在中国大陆推广法治,向维权人士和访民在征地及行政法等问题上提供法律培训。 该组织曾向联合国提交一份详述报告,披露了中国维权人士遭到恐吓、监视、拘留和虐待、以及被迫失踪和无理拘禁等手段。彼得-达林是这份报告的联络人之一。

(记者:希望;责编: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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