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间组织“对话基金会”日前发表文章,关注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的“双规”措施与法律制度间的矛盾。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建设应该以宪政为基础,应该由司法程序取代法外施刑的“双规”制度。
美国民间人权组织“对话基金会”的文章说,在中国近期由胡锦涛向习近平实现权力过渡中,如何遏制腐败及恢复政府的公信力,一直是中国官、民双方关注的话题。
习近平上任之初的种种说辞似乎表达了新一届领导层的反腐决心,他曾警告中共各级干部:“没有人可以享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并且高调宣布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但随后,中国政府针对要求宪政改革、呼吁增加法治透明度的公民及网络舆论进行打压,释放了一种断然不同的信号。
广州出版的《南风窗》杂志近日刊载的一篇“揭秘双规”的文章指出,今年4月份,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于其一在“双规”期间猝死,一说是“洗澡期间摔倒”身亡,一说是“溺水死亡”。家属却发现,于其一身上存在“大面积损伤”。类似的事件引发了“双规”机制两种截然相反的舆论反响:一方面在陈希同、胡长青、成克杰、陈良宇等一系列大案中,“双规”成了所谓的“反腐利器”;但另一方面,双规这个“非常规”的法外措施也使其变成了“致命的黑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就此表示:“我一直对‘双规’这样的问题觉得是完全反法治的状态。双规可能会引发民众的一种喜悦,觉得这样的一种制度对法治或反腐有好处,其实不是这样。这样的一种体制它超越了法治,没办法真正获得法治的效果。”
所谓“双规”的定义最早源于中国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该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正式文件中也被称作“两规”。但在负责监管中共党员风纪的中纪委和监察部于1993年联合办公之后,实施“双规”的具体行动是否基于司法监督或相关法律原则,则变得更为模糊不清。
《南风窗》的文章从强化反腐及遵守行政条例的角度赞扬《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出台,是“双规”走向制度化的前奏。
文章作者指出,当有关部门宣布某位官员“涉嫌严重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后,往往就意味着这位官员政治命运的结束以及囚狱生涯的开始。这种情况也常常会引发公众的一片“欢欣鼓舞”。但每当被“双规”中的官员因各种原因丧命,官员家属提出百般质疑时,民众的心态却往往只能在“活该”与“无视”之间摇摆不定。
在北京的宪政学者曹思源认为,“双规”的对象虽是针对中共党内官员,但以惩治涉嫌违纪为名义的法外监禁及刑讯问题,却明显有悖于中国法律本应对公民正当权利实施的保护。
“共产党员同时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的公民权利是同样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的。我认为,党组织对一个党员的处分除了开除党籍以外,更多的处分那只是作为一个公民,如果违反法律应该依法惩办。(党组织)没有权力对党员的公民自由、人身权利进行处分,现在所实行的‘双规’应该讲是违反法律的。”
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则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要以遵守宪法原则作为基础,否则“双规”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起到反腐败的作用。
“我认为其实所谓‘双规’这样一种制度是与明朝的‘东厂’、‘西厂’一样的制度。真正反腐败的体制取决于是否有新闻自由、是否有司法独立、是否有议会对政府切实有效的监督,包括财产公开。所以我觉得,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如何把这样一种现在其他的国家反复验证过的、特别有效的体制落到实处,而不是运用特务式的这样一种制度,让人民感觉到有一种‘灭火’的效应。”
“对话基金会”的文章还指出,究竟法律在有关中国社会公正的概念上处于什么位置?是否所谓上级指示或允许法外措施的“双规”也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这些问题的答案将预示中国今后法治化发展的关键。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