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法庭声称拥有“主权豁免权”

由政府机构支持的一些中国主要国有企业,如今在美国面对诉讼时经常采取一种具有争议的辩护理由,即:他们享有“主权豁免权”。但法律专家们解释,美国1979年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保护对象是主权国家的政府,并不包括商业实体。

路透社5月11日的报道说,中国最大的国有航空航天和国防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AVIC) ,迄今已两次采用了“主权豁免权”的辩护战略。而中国国有建筑产品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 ,也在一起涉及中国制造的石膏板墙损害了美国房主的健康的案子中,成功地利用了该辩护理由。

报道说,这些法律诉讼涉及的问题是,由中国政府控制的公司企业,当他们在美国的子公司涉入商业纠纷时,是否能享受美国国会1979年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的保护呢?

报道说,中国建材集团一发言人表示,他们的案例已根据美国法律作出裁决,但拒绝发表进一步的评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康在上周三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们要求东道国切实尊重和维护海外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但他又表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

此外,中国外交部也在去年十月对美国政府抱怨说,涉及中国建材集团石膏板案的原告律师,试图在诉讼中把中国国务院属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列入被告名列中去。中国外交部也在一份有关外交照会中说,美国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国有资产”不具有管辖权。

中国的国资委负责资产总和为4.7万亿元人民币的106家国有企业,其中包括“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在美国纽约的“美中科技文化交流协会”会长谢家叶博士表示,中国国有企业是否能够利用美国法律来享受主权豁免权,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能否胜诉可能更取决于各法官怎么解读美国法律;

“美国的主权豁免权法律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国有企业,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中国国有企业通常到国外运作时,更希望别的国家把自己看成是商业实体,但出了问题却又想利用主权豁免权来保护自己,这能否成功似乎更多地取决于各法官如何解读有关法律。”

路透社的报道说,今年三月,中航工业集团对达拉斯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所作的一项7千万美元的仲裁裁决提出质疑,表示该公司作为一家中国国有企业享有主权豁免权。该案例目前还有待判决。

美国第六上诉法院去年十二月在另一起案子中作出了有利于中航工业集团的裁决,下令密歇根州联邦地区法院重审其决定,即:不驳回“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TI)有关中航工业违背合同的起诉。

美国第六上诉法院表示,密歇根州联邦地区法院应该赋予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主权豁免权。此案现在已被下发到密歇根州的联邦地区法院,而且当事双方已同意接受法院监督下的调解。

报道说,美国和中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也开始在其他领域出现。例如,中国审计公司在美国监管机构调查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中国公司时,也拒绝交出有关公司的工作文件,并说中国的国家保密法禁止他们这样做。

此外,美国一法官去年11月因中国工商银行拒绝交出被指控控销售假冒奢侈品公司的账户记录,而判其为蔑视法庭。工商银行说,提供这些记录违反中国的法律,但当法官处以该行每日被罚款五万美金之后,它在今年一月遵从了法官的要求。

正在诉讼中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案件涉及位于达拉斯市的“唐能源集团”,这是一家清洁能源公司。去年十二月,“唐能源集团”获得了针对中航集团公司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多方仲裁违约裁决。这个属于“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仲裁小组发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未履行其资助西德克萨斯州一风力发电场开发全球风能业务的合资协议中的承诺。

但中航空集团公司在其三月的备案中,要求美国达拉斯的地方法院放弃已作出的判决,它认为,有关仲裁小组的构成并不公平,而且它在判决中包括中航公司的境外分支是超出了裁决范围。同时,中航集团公司还宣称,它享有主权豁免权。

担任“唐能源集团”资深法律顾问的格雷格-莱维克律师表示,中航空集团公司声称享有主权豁免这点是“令人震惊和不安的”。他说,“任何与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做生意的公司企业,都不得不忧虑,如果发生纠纷,他们是会要求豁免权呢、还是会采取负责的行动。?”

关于中建集团公司的石膏板墙案件,中国外交部说,中国国资委被列入诉讼中是“非常荒谬的”。中国外交部的外交照会说,美国法院接受该诉讼并通过各种渠道试图把国资委拉入诉讼案,严重侵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

今年3月,涉案法官驳回了针对中国建材集团的诉讼,理由是原告没能证明该公司在美国从事了任何有关石膏板墙的商业活动。律师事务所奥利克纽约办事处合伙人、代表中建材集团公司的詹姆斯-斯坦格尔表示,声称享有“主权豁免权”对中国国有企业是相当适合的。 他表示,“你可以说,不同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给中国国有企业提供了某些方面的优势。这是美国法律,美国政府已明确决定,会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主权豁免权。”

在美国纽约的“美中科技文化交流协会”会长谢家叶博士就此表示:

“中国这些国有企业利用外国法律来为自己辩护有时也会胜诉,但对方可能还会上诉到更高一级法院,所以胜诉一次不能以为这就是最后胜利。此外,中国企业若想在国际上市场获得真正的业务发展,更应该在产品质量和信誉上多下功夫,而不只是专注于如何利用类似“主权豁免权”的外国法律来保护自己,即使自己有时可能能侥幸胜诉。”

路透社的报道说,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法庭上利用“主权豁免权”,凸显出当中国海外投资迅速增长之际,其国家资本主义模式与法律制度的运行,如何日趋与西方国家的法规和其管辖权相冲突。一些法律专家解释说,利用“主权豁免权”作法律辩护,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国际法来保护一个国家免受另一个国家政府的法律裁决,但它通常并不适用于商业实体。

(记者:希望;责编: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