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公布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评论就此表示,中国执行死刑人数之多受到国际人权组织批评,但自当局开展反贪运动以来,并没有高官因贪污受贿而被处决。

18号出台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案人判死刑、死缓、终身监禁等刑罚如何界定等问题做了说明。

根据这一《解释》, 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的5千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一高官在对《解释》作说明的时候表示,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他还说,贪污受贿罪的起点数额调整至3万元并不意味着,金额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绝对不能入罪。

中国律师李静林表示,这不是中国第一回将贪污受贿金额量化,但是,这次量化的金额全面提高了。另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近年来实际上呈下降趋势。

“实际上,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他们就没有执行规定了。(执政)党觉得贪污受贿的入罪金额该提高一点了,不要随便杀贪污受贿的人。金额涨了,量刑实际上就很难出现死刑了。”

旅美中国事务评论家刘念春说,人权组织大赦国际一直主张废除死刑。中国如果废除死刑将是一件好事,但是他说,如果保留死刑,那么在一般老百姓和大官之间,死刑的量刑和执行标准应当平等:

“中国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不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李静林律师也表示,从尊重生命的最高理想出发,他反对死刑,而且他认为中国逐渐废除死刑是"完全可能"的。他也表示,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在一般老百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还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官员的严重犯罪行为却一个死刑也没有,那当然不合适。"

李律师说,贪腐案的立案权迄今为止往往掌握在纪委手中:

“从来都有规定,哪个级别的官员要立案,要由某个级别的官员批准。”

评论家刘念春说,司法独立是反腐成功的可靠保障:

“反腐最后的落脚点应当是在司法独立上。”

(记者:杨家岱;责编: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