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20多名执业律师和法律界人士最近向国务院发出建议书,希望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4条,从而确保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权。
中国120多名执业律师和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务院作出上述修改的理由是:根据国家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两种罪名应当加以区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4条则没有将这两种罪名加以区别,“的确容易引起歧义”,应予修改。
事情的缘起是这样的:河南律师常伯阳、姬来松和记者施平六四前因公祭前中国领导人赵紫阳,被当局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三人的代理律师要求与当事人会见而屡遭当局拒绝,理由是,三人涉嫌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律师会见必须首先获得侦查机关许可。120多名执业律师和法律界人士在给国务院的建议书说,“常伯阳等三人的情形就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有所区别。所以,剥夺律师与他们的见面权是非法的。
在建议书上签名的北京律师唐吉田表示,常伯阳等三人为赵紫阳举行公祭而获罪,谈不上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更谈不上有“危害国家安全罪”:
了解事情全过程的旅美中国事务评论家刘念春也说,常伯阳等三人的活动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罪”无涉:
“律师会见当事人是共产党订的法律;法律给予律师这样的权利。(当局)编造的理由显得荒唐可笑。”
唐吉田律师说,常伯阳等三人没有作危害国家甚至政府安全的事,最多只能说是危害执政党的安全: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和文明社会的相关说法是有天壤之别。”
唐律师说,不管这次国务院对他们的建议书作何回应或答复,他对短期内当局杜绝对法律的曲解或断章取义不抱乐观态度:
“滥用权力,剥夺当事人和律师所合法享有的权利的作法恐怕短时间内不会有明显改观。”
(记者: 杨家岱; 责编: 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