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16日表决通过了中国首部《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只能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得的款物需由慈善组织管理;并将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由草案的15%降至10%,但仍引发舆论对于可能存在的腐败的担忧。
3月16日上午,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大会表决通过了慈善法草案,结果是赞成2636票,反对及弃权共计214票。
此前,全国人大对慈善法草案作出了92处修改,包括把公益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从15%降低至10%;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等。但草案中最受外界关注及舆论争议的“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的条款并未修改。
公益律师郭建梅接受本台采访时对草案通过表示遗憾,郭建梅说,尽管个人募捐确实存在诈骗的情况,但比例非常少,而官方设限应当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慈善法涉及到中国公益的发展,中国老百姓的生存,中国社会未来公益的整体走向。你在这个时候出了这样一个法,不允许公民个人募捐,或者公民给某些行为募捐,虽然我觉得他可能会说(为了)禁止个人行为诈骗。但我要说的是,在公民个人募捐方面诈骗行为是非常非常少见的。当然我觉得醉翁之意不在酒,可能对中国的这些公益律师、维权人士、NGO人等等担当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大义的这些人的公益行为的限制,我觉得目的也许是在这儿。我们也注意到,很多(人大)代表弃权,也注意到很多人反对。我觉得,起码投反对或者弃权的人的比例还算是比较高的,这让人看到了一点点的人性的希望。”
新的《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而法例中针对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的条款,也令外界担心会因此滋生腐败。
北京关注反腐的公民徐祥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正是由于官办的慈善机构屡爆丑闻,民众才无法给予信任,但该法的制定强迫公众只能接受并且选择官方的慈善组织。他直言《慈善法》是一部前无古人,相信也后无来者的恶法:
“中华上下五千年,从来没有一个朝代立过这么一部法律,可以说前无古人,后不见来者,公然无耻到家了。红十字会也好、慈善总会也好,爆出了那么多丑闻,他们公信力的下降导致社会各界不把善款交给他们管理。这个时候他们真的不要脸,出台这么一部法律。就像一个山大王,只允许自己上街抢劫,拿着更大的权力用于自己合法的抢劫,老百姓拿一个碗上街要点钱,就被认为是非法。然后山大王讲了,你们要钱可以,必须由我支配。”
北京感恩基金会发起人才让多吉日前在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上撰文称:在一个法制还不完善的国家,关于“管理费”的规定很容易让慈善公益组织游走于法律边缘,而其行为一旦跌落法律底线,又只能由政府出面惩治。这样,纠正慈善组织问题的力量仅来自政府,社会监管则被完全排除在外,这和慈善公益组织应该通过社会公众志愿参与来促进公共福利完善和社会进步的道德目标完全相悖。
(特约记者:扬帆/ 责编:石山/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