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维权人士田喜一案(当局指控田喜破坏公物,该案曾于9.21号在上蔡开庭,至今没有做出判决)再次出现波折,其代表律师梁晓军收到新蔡法院裁定,裁定表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其他原因,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第2款之规定,因为“不能抗拒的其他原因,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田喜是今年8月17日晚间被当地公安带走,后被地方当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正式起诉,各地网友曾经在开庭时到法院对他声援。
梁晓军律师星期四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他的意思是说,把这个案子交上去了,他们决定不了,就中止了。那上面的人还没有下决定,只好这里中止,他们说有法律依据,虽然这个法律依据也是违法的,但是他说有依据。我们可以做的是,第一申请取保候审,第二向检察院控告法院这里程序违法,但是我觉得效果都不会很好。很多案子都在中止审理,赵连海的案子为什么拖这么长时间,肯定也是以‘中止审理’的名义。 ”
赵连海案的开庭时间在今年三月份,却一直拖延至前几天才下判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大兴法院早已超过了审理期限,而现实情况是,不但没有人因此案超审限而受到质询或处分,反倒是审理此案的法官,前段时间刚升了庭长。
北京异议人士高洪明认为,田喜先生的案子,从来就是河南当局迫害艾滋病维权人士的冤案、错案,由于它立案时是冤案、错案,审理时是冤案、错案,中止时也是冤案、错案,以后宣判时更是冤案、错案。每一个知道田喜先生的人们,都要求河南当局无条件释放田喜先生,要求河南当局向田喜先生谢罪道歉。
高洪明告诉本台记者:“本身他就是艾滋病的受害者,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进行宣传,让别人远离艾滋病。他维权也好,宣传让人防治艾滋病也好,都是一个艾滋病人的良心支配他做的行为,是好事,应当支持他,到头来,还把他抓起来,我认为这是很不公道的,是当地政府进行迫害的行为。”
也有法律专家冯岩认为,新蔡法院的裁定本身不合法,“不能抗拒的其他原因”,只是法律条文规定的抽象的行为(事实)模式,而不是具体的涉案行为本身。法院裁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指具体的涉案行为,而不是法律范畴的抽象的行为模式。所以,法院以所谓“不可抗拒的其他原因”为“根据”——纯属毫无事实根据的凭空适用法律行为,明显错误的裁定行为。建议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撤销该裁定。
本台记者多次致电新蔡法院负责田喜一案的少年刑庭副庭长李雪梅,但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田喜的父亲田德明表示是,“他们现在还一直不放人,我就是找到了庭长,庭长说交给了中级法院,由中级法院裁定,我认为是故意拖延时间,一直想把田喜关押到十二月一日以后,十二月一日不是艾滋病宣传日吗?”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