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欢迎张建平先生和胡星斗教授今天加人我们的讨论。中国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我们知道在今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国有土地商和房屋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的讨论。那么张建平先生我想请问,您就中国政府出台的一些土地征用、土地拆迁的政策在实际民间的操作过程中,它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张建平先生:“国内出台了很多规范性的文件。但是我们看见的是随着这些文件的出台,其实起了一个相反的作用。就是这种暴力征地都是无法进行补偿,这种事情是越演越烈。我们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就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为征地实际上就是地方官员的一个财政问题。一个是政治问题。现在这个地方财政主要就是一个土地财政。土地征收,它征收之后呢,它支出农民是一个什么?就是一个劳力安置费跟 土地补偿金进行一个补偿。因为整个土地的出纳金这个大头部分是归政府所有的。到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国家明确规定要公共利益才能够征收,要补偿而且在补偿之外还要有保障比如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但是这些政策不只是国家法律出台,它没有一个落实的环境,在拆迁这一块不仅仅是断水、断电,这完全是一个黑社会化的一个现象。有时候被拆了房子却不知道是谁拆的。拆迁主管部门你象建设局,你去向它举报,向公安举报解决不了问题,它也不会来履行它的法律职责。这种现象是公开的。还有就是断水、断电包括被逼的像唐福珍,席新柱这样的惨剧那是屡屡发生。我们的《物权法》出台了,07年就实施了,到现在等于是一纸空文,它是这样一种现状。”
记者:“胡星斗教授就目前中国政府连续出台的这一系列征地、拆迁方面的一些政策管理,尤其是这一次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通知当中呢,又特别提到了要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实施,确保补偿费的落实到位。防止纠正征用费的截流和挪用问题,那么胡星斗教授就刚才张建平先生所提到的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发生的这一系列的问题与相关的政策如此的不协调,你认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胡星斗教授:“目前中央政府确实是想解决征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缓解土地纠纷和矛盾。中央政府它是要求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它恐怕主要目标还是GDP, 还是财政收入。这样就导致地方政府实际上对中央政府一些条例、法律开始暗中抗拒的态度。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核心还不在于这里。而是我们的基本的土地平台制度有没有打好,比方说它是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城市是国有,农村是叫集体所有就存在一个征地的问题。这样一个土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农民的利益,如果农民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甚至连使用权都是不稳定的。那么被征地的价格也不能够由市场来决定,也不能由谈判双方来决定,只能政府在单方面来决定。这样就导致农民的权益被侵犯以及一系列的征地矛盾的发生。所有我觉得出现这个问题最基本的原因还是中国的二元土地制度以及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产权,由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因此这个土地是集体的,甚至它最终所有权是国家的,因此最终是有关地方政府可以随便强加一个价格给农民,农民就只好接受。如果农民不接受,农民去上访的话,就会受到各种迫害、打击。所以这个地方的问题关键还是中国没有打造一个很好的土地制度所造成的。”
记者:“张建平先生,我们注意到在这一次在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当中,又进一步强调了要强化市县政府在征地实施当中的主体职责,刚才您提到目前的一些拆迁征地纠纷当中地方政府在其中所提到的一些决策呢是导致目前矛盾的主要根源,那您认为目前在拆迁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规范地方政府的职责呢?”
张建平先生:“它实际上是两个制度的问题。刚才胡星斗教授说得非常好。因为我们中国实行的城市叫国有,农村叫集体所有制,所谓的集体制谁掌握这集体的权力;另一方面就是我们制度的设计。我们有好多法律包括《物权法》,在往前《行政许可法》。中国这些法律它得不到落实。我们就要看到我们制度的缺欠。这两个问题,一个是所有制的问题,让农民他对他的土地留守,参与股份能够有这个权力,怎么样让政府官员回到他裁判的一个角度上。这两个问题它都是相辅相成的。怎么样有一个制约,这个最关键。”
记者:“胡星斗教授,刚才张建平先生特别提到目前在解决拆迁征地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关键是如果执行法律?如何监督政府的职责?我们知道今年以来中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征地、拆迁这方面的相关政策虽然也强调了要做好补偿拆迁的安置工作以及在拆迁之前的听证工作,甚至有必要建立落实征地之后的反馈制度,但是实际过程当中,应该如何对拆迁人提供司法救济的保障以及对政府行为的一些监督机制的建立呢,目前从中国政府公布的一系列政策来看呢,所涉及的范围还是非常有限的,胡星斗教授您认为应该在这方面如何加以关注呢?”
胡星斗教授:“我认为第一个方面是地方政府要守法。要改变目前中国一些拆迁条例它大过法律,法律大过宪法这样一个颠倒的状况。我们还是要求各级官员,首先要遵守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第二点要赋予被拆迁者起诉的权力。比如说对于被征地的他是不是属于公共利益? 补偿款是否合适?要有这样一些司法救济的权力。公民这样的一些司法的权力,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个底线。它也是对公权力的一个约束和纠正。如果行政部门界越了法律或者是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了侵犯或者是补偿的标准过低等等。那么通过司法的途径来加以救济。所以司法它实际上是对行政力量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公正的一段校正的机制。如果我们的司法它不是受理这些土地纠纷,就像以前有很多地方政府下令法院不容许受理这些土地纠纷,那么,公民的权力、利益必然遭受很多的侵犯。”
以上是本台记者何平邀请江苏民间“权利运动”负责人张建平与北京理工大学社会学者胡星斗教授讨论中国的土地征用和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