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首次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将通过修改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更充分地保障中国亿万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汤晋苏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重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看点一: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近年来,村官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村民如果有意见,却很难罢免。要想减少村官腐败,要想让村官切实为村民服务,关键是要加大村民对村官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实现的。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首先,它现在谈的问题还是村一级选举的问题,村委会,这么低层次的问题,就连在这一级上,我们看到的问题也是非常多。如果村民选举本身它是民主的,那它根本用不着今天添一个这个规定,明天添那么一个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不是说它没有这个成例,有的。而农民运用得非常好,一板一眼的。很多时候由于它涉及到的不只是村官这一级,而是更高级别的一些官员们的不正当的利益,因此就遭到上面的压制。当年广东太石村就是很鲜明的一个例子。那里的人就是在行使他们的权力,一票一票算得清清楚楚的,就是罢免他们的村官,结果上面楞派人来抓人嘛。象这种情况在全中国那到处比比皆是。”
草案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这就意味着,一旦难以征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还可以征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会议不再由村委会召集,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述新规定如能修改通过,无疑将降低罢免村官的门槛:
"首先,我觉得这种都是很奇怪的法规。象中国这样一些国家才出这样一些法规。你看看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也好有没有这种法规。说是你们农民罢免官员,要我来降低一点,说你现在可以罢免官员。这都是一种不民主的,专制制度底下说是我给你一些所谓的权利。中国的农民从几千年以来一直在最底层的压迫底下,到现在来说,农民不能随便进城,城市好像不是他们的。这就是整个农民情况。我们现在可以允许你罢免官员,你有一点权力了,这是一个专制制度底下的很奇怪的一个现象。"
看点二:村民代表会议有了新规范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村民会议召开难,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专家认为,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组织选举难,也导致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规定难以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直接民主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村民会议负责主要村务的管理和决策,村民代表会议只是一种补充。由于村民会议召开难,目前各地村民代表会议事实上已普遍代行了村民会议的职权。但是,现行法律对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职责等的规定过于简单,村民代表所作决策容易违背村民利益,亟待规范。
鉴于上述情况,草案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进行了完善。根据修订草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即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同时,草案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此外,为了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草案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