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草案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受争议的法律草案之一,主要原因是:该法律事关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关系重大;如何理顺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关设定、规定之间的关系,也颇见仁见智;对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力度的限制和规范也很费踌躇。所以该法律草案从1999年起草以来,已经沉寂了10个春秋,其间只有两次审理。
行政强制法草案的一些措辞,看来还需要再加斟酌。该草案二审稿说,“要正确使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为限度”。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李和平律师在诠释这里的“限度”二字时说:
“它这是‘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它不是几个方式中选择,而是说在实行某一个方式的过程中,好比说有A、B、C、D四种方式,我们假设第四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最小的方式,我们本来应该选择它,但是我作为强制机关,可能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大的那个方式,是第一种。但是就是说,我可以在第一种损害当事人权益最大的方式中,以最小损害当人的权益为限度。”
旅美劳工权益活跃人士刘念春表示,法律条文的模糊措辞容易给执法者的行动造成随意性:
“它不说清楚,执起法来就自由了,搞这个就有点莫名其妙。比如当事人,你给人弄一个人心爱的东西,你给人破坏了。认为就是最大的侵害人的利益。执法这个人呢,他认为这事很小没什么。他都完全不听当事人的了。就是执法人的话,我认为这是小就是小的了。”
关于进入公民住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宪法有关民宅不受侵犯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历年来最受争论的焦点之一。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李和平律师表示,在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不可以强入民宅:
“警察机关如果要去逮捕罪犯的时候,可以扑门而欲。但是他们持有法院颁发了逮捕证、搜查证赋予他合法的侦查权的时候他可以去做。但是我们是一种行政强制法,不是一种形式侦查,也不是一种法院的执行法院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它这两个是有根本区别的。中国的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行政强制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李律师举例说,这个规定是合理的:
“如果说一个人处于一种醉酒状态,那么警察就会限制这个人直到他酒醒。强制他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直到他酒醒。因为他醉酒状态中,他有可能给人造成人身伤害,有可能更有甚者,如果他在醉酒的过程中,如果他处在一种驾车状态中,那可能更可能给人造成人身伤害。那么就是在取代他醉酒的状态的时候呢,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直到他酒醒之后解除他的强制措施。我觉得这就行了。这就是说这个人酒醒之后,你还要拘留他多长多长时间,那么,我觉得可能就有点过了。”
劳工权益活跃人士刘念春表示,公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纳入法制轨道,而中国政府超越法律采取强制行政措施的权力往往过大:
“好像那个政府的权力可以不通过法院,它就可以对人身进行强制措施。象《劳教法》它就是不经过法院就采取措施了。在国外的话,对这东西有点莫名其妙,就是说很随便就可以剥夺一个公民的权力。它可以借鉴比如象美国、英国、法国这些国家,这些国家把政府权力分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不是把政府权力弄得越来越大,弄得越来越严密。”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这些条款获得了法学家们的正面评价。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