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成为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代表关注的话题。北京市检察长池强建议,国家应制定出台刑事案受害人救助法律,以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受害人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北京市检察长池强在“两会”北京团参加审议时,使用“水中月、镜中花”的词句形容目前中国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害人一方在饱经犯罪摧残之后,又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窘境。
3月11号出版的《北京晨报》报道说,据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池强披露,2001年以来,中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为40%至50%。除已破案的外,每年约有200万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池强认为,如果被害人得不到国家救助,不仅会怀疑法律的公正,还很有可能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因此建议中国应制定出台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法。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就此表示,他本人多年前就曾呼吁通过立法,对刑事案件受害人以及包括民事事故受害人等进行过渡性生活补偿。但目前来看,中国能否出台全国性的救助法规条例却仍不明朗:
“中国目前刑事被害人确实很难得到赔偿,我在很多案件中也遇到这种事情。我的一位当事人被打成严重残得不到赔偿,到处去控告。假如国家建立救助机制,被告人就是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先赔偿。国家有义务、《宪法》也有规定,所以建立这样的制度很有必要。”
刘晓原律师指出,针对中国各地实际存在的救助方式不规范、不平衡等问题,在推动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衡量个案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统一的补偿标准:
“每年中国发生这么多刑事案件,有些是被告人不愿拿钱、有些可能也是受害人家属要的数额很大,但现实中很多被告人家中也是很穷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根本赔不起。国家应该建立这种救助基金,标准也应与国家赔偿法是一样的。”
中国大陆近年来群体性冲突,以及在公共场所对无辜民众实施暴力的事件明显增多,救助被害人的问题也持续引发社会关注。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主要需通过刑事案提出附带的民事诉讼,并由被告人及其赔偿义务人作出相应赔偿。
中国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民政部等八个中央级部委2009年虽也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但现实中,很多被告方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以致法庭判决犹如一纸“司法白条”,受害人一无所获、生活无着的问题仍大量存在。
中国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认为,从国家法律层面解决中国刑事受害者的救助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但国家在实施救助工作中,如何避免损伤纳税人的权利却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他说:
“我认为对于国家应当负责任的问题,比如暴力袭击、伤及无辜,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当负责任。因为暴力袭击是政府对(保护)人民安全没有到位。但如果是出于个人的恩怨、报复、仇杀,有责任人的情况下也一概要国家赔偿的话,国家支付的是纳税人的钱,这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
张赞宁教授认为,除救助数百万刑事犯罪受害人之外,如何实现关注民生、民权的政策以降低犯罪,则是目前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改革亟需关注的问题:
“首先,国家统治阶层应该实行仁政。我们这个国家总是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觉得这话不一定有道理。如果政府实行民主政治、开放政治,民间的一些积怨能够得到疏解、有解决的途径,那么犯罪率肯定会下降。现在最主要是通过高压政策维稳,往往加剧社会矛盾、增加犯罪率。”
《北京晨报》的报道还说,北京市检察长池强建议人大,救助机制应遵循应急救难的原则。国家帮助刑事被害人只能是暂时、救急,而非长期或固定的赔偿。他认为,国家相关救助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刑事犯罪被害人的急迫性困难、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被害人经济状况,以及维持被害人在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最低支出等因素。
(记者:何平 / 责编: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