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安徽的年轻人曾在美国进修,有感于美国社区服务的发达。回到家乡后办图书室并培训村民上网,不料厄运因此降临。
他的名字叫常坤。
2011年4月4日10点,在安徽临泉县新建路和港口路交叉口三角绿地处(现为师范北校垃圾中转站),原临泉县城关镇光明社区副主任常应彬等对举报人常坤等进行谩骂并暴力殴打。
11点左右,常坤被带往临泉县东关派出所做笔录期间,常坤向警察说,为什么单单把其带这里,为什么不控制施暴者,否则他们还会继续打人的。
原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依然没有对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对于举报人的询问和侵权人的严重不作为,谷健等人玩忽职守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常坤当日14:10分在临泉县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被侵权人常应彬等人再次袭击昏迷过去。
这二年来,举报人常坤的父亲多次前往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要求查明案情惩罚凶手,但是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都存在严重不作为,不仅仅在案发现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且在近一年来对该案件没有任何处理结果,侵权人常应彬等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记者电话采访常应彬,但他否认打人。
记者试图临泉县公安局原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和现任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所长陈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们军对事实讳莫如深。同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等。
常坤本人和其律师认为,本案中,谷健作为原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张杰作为现任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所长,谷健等在案发当时,偏袒犯罪分子,导致侵权人常应彬的再次袭击举报人常坤,并造成恶劣人身伤害。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临泉县公安局警员、原东关派出所原指导员谷健和现任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所在张杰的不作为依法构成我国“玩忽职守罪”,举报人常坤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律师蔺其磊认为,虽然互联网发达,经济发展,但公民社会目前生存的空间,仍是十分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