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两规”的奥秘居然是要先将党内贪官们“去势”》里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们提示过了中共“党内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谈及中共政权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使用“两规”措施的目的时表示说:如今这一措施的使用“越来越规范,权限越来越上收......这些进步,都是使‘两规’慢慢减少,慢慢不用。”
李永忠在公开接受记者采访时虽然一面强调“‘两规’现在仍然管用”,一面也承认了“两规”这种执政党内的“纪律手段”事实上是与法相背。
谁都知道,所谓的“两规”,其实就是中共党员在被“移交司法”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所谓“隔离审查”。百度相关词条中引述前中纪委主要负责人之一屈万祥的话解释说: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可见,所谓的“两规(双规)”就是“必须依法办事”的检察机关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而不能出面的前提下,由不需要“依法办事”的纪检部门“先行”的“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用现代法制语言形容是非法拘禁或者非法羁押,是严重的典型的违法、违宪行为。
中共政权主持制定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里还附带引述了宪法第三十九条,是因为中共各级纪委在对某党员干部施行“双规”的同时,以“查找办案证据”为名的非法抄家行为是绝对少不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有明确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内容是:非法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共最高司法机关对“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是:非法拘禁罪有以下两个特征: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对违犯者,应当依法惩处。
正因为中共政权由党的纪律出面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采取的所谓“两规”措施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所以被中国大陆的律师界指控为“黑帮社会的‘帮规’”。著名维权律师斯伟江揭露说:“劳教”是非法限制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双规”是非法剥夺党内的人身自由。斯伟江先生专门有文章《外停劳教,内“废”双规 》呼吁中共政权在废除“劳教”制度之后也应该在党内废除“双规”制度。
另外自由亚洲电台过去也曾经引述路透社的报道说:中共政权惯用“双规”来惩治党内的“苍蝇”和“老虎”。报道说,在“双规” 期间死亡的中国温州官员於其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已在9月30号公布,涉案的六名中共干部分别获刑4至14年,其中五人是温州地方纪委官员,另一人是温州市检察院官员。这六人在於其一“双规”期间,为迫使於其一交待贪腐问题,对他进行殴打,并把他放在冰水浴桶中反复按头闷水,导致他在今年4月8号死亡。这一事件凸显了“双规”这种党内秘密关押体制的残忍。在“双规”中对他人刑讯逼供的人员很少受到法律惩处。
报道中还引述了另外一名著名的维权律师浦志强的评论说:“双规本身是共产党纪律处分的一种方式,是防止违法案件、内部自查的一个体系。双规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所以被双规的干部,往往不叫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叫谈话对象。他们的审讯叫谈话。现实中,双规凌驾于正当法律程序之上。双规主要针对职务犯罪,其实按照刑法规定,这种案件应该由检察院来立案侦察。而有了双规后,这些人往往先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来进行处置。刑法实际上管不了双规这种处置,它没有时间限制,其实也有时间限制,但不被遵守,而且被双规者不能见律师,刑讯逼供用的比较普遍。”
自由亚洲电台的相关报道中也还引述了现在美国纽约的叶宁律师的评论:“双规这种陋规是于法无据的。因为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如果没有法院或检察院的逮捕命令,不得拘禁公民的人身自由。双规其实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帮规,双规本身是非法的,属于私刑范畴。双规中发生的酷刑行为,也严重违反了中国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中共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是在去年十二月四日开始被“双规”的,因此此“大老虎”的恶贯满盈和恶名昭彰,所以他被“双规”之后,普天之下的中西文媒体不约而同的拍手称快,未见有评论指出这又是一出典型的以党代法惩治贪赃枉法。正如一位取名“火猎枪”的网友评论的那样:“双规因为是中共体制内部的事情,是其党内斗争的一种手段,其合法性虽然受到质疑,但因牵涉的当事人多为中共的官员,尽管近年来屡传因双规而造成官员自杀,甚至被虐致死案,却没有引起大多数老百姓关注或同情,因为那是百姓理解为狗咬狗。”
这位网友质疑说:中共的党员,也是人民中的一员,也要有自己的人身权利,特别是一些还被授予人大代表资格的党员,更应该首先得到人权和人大代表权所赋予的特殊权力保护。可是口口声声讲法制,办铁案的中共却对“自己人”公然违反宪法、人权和人大代表权力。举薄熙来这个例子,薄首先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个代表名誉等同于全体中国人民授予他的代表人民说话的权力,在有代表资格期间不受司法审判,不 受人权侵犯。同时这个规定是中国宪法保障的,在今天习近平主席大讲中国要维护宪法威严和时候,我们要问一下,为何全国人大代表薄熙来,在中国的土地上,从 2012年3月15号起莫名失踪了呢?直到2012年10月26全国人大免去薄的代表资格。这期间,薄的人身权利,人大代表权力到哪里去了?
与薄熙来还是全国人大代表时即被失踪长达七个月的时间相比,周永康被“双规”的时间至今已长达九个月了。相信在今年晚些时候会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或者全会召开前夜中共政权会对外宣布将周永康开除出党、“移交司法”的决定,届时的周永康已经被“非法拘禁”小一年时间了。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