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或许也在抗议党中央对他施行了“非法监禁”!(高新)

笔者在本专栏的上一篇文章中已经介绍过了中纪委吞并了赵紫阳时代成立的国务院监察部之后,所谓的“合署办公”与诸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殊无二至,所谓“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就是原本的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必要的时候要打出国务院或者“国家”的招牌。比如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同时也打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招牌对外活动;明明是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但它在召开记者招待会的时候一般都使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名号;以周永康为前组长的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下属的常设办公室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使用的也是“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但事实上这个机构成立之后从朱镕基到温家宝再到如今的李克强三任总理,谁也没有在这个机构的正副专职负责人的任免令上签过字;另外一个需要特别提及的就是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下属的常设办事机构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香港露面时,从来都是使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招牌......

这里不妨也顺便提及一个外界很少关注到的名列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之一,对外号称“国家通讯社”的新华社更是国务院根本就管不着的单位,不但是因为它在行政和业务上的直接上级是中宣部,它的党组也是和其他普通的国务院部委的党组(党委)归属不同。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党组以及公安部党委、国家安全部的党组等,其上级单位都是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该工委的书记依惯例都是由国务院秘书长兼任。但新华社党组却不同,它和人民日报等中共中央直属机构的党组一样,上级单位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该工委的现任书记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兼中央办公厅主任栗战书。国务院下属机构中,至少还有广电总局和文化部的党组也都不归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而是和中宣部党组、人民日报党组一样,归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由栗战书直接领导。

与前面所列举出的那些打着国务院下属机构招牌的事实上的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有所不同的是,中纪委在事实上吞并了国务院监察部之后,之所以还要继续打着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招牌,恰恰不是为了对外,而是为了对内。

曾读到过一篇内地二级官媒的文章,在谈及“各级干部中的党外人士”的比例与党内人士违纪的问题时提到了“合署办公”之后的中纪委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处分“干部队伍中的党外人士”了。但先不说“各级干部中的党外人士”中的贪腐分子比例确实比中共党员干部中的贪腐分子比例低,中共各级政府部门中任用“党外人士”出任副职负责人本来就是一种政治点缀,所以党外人士的干部群体不可能是中共政权的反腐重点。事实上确实如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所说的那样,中纪委之所以还要保留监察部的名号,就是为了打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旗号,令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以“(行政)执法者”身份出现,被王歧山解释为“有法可依”,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里规定了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先不说这段落法令条文中紧接下来还有一句“不得对其(违纪嫌疑人)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就算是没有这后面一句,中国大陆的法律界人士也仍然认为行政机关根本就不应该有权力对所谓的被审查对象采取任何带有强制行为的手段。而当年陈希同在受审期间就抗议过中纪委办案人员干脆就是“不穿制服的警察”。

笔者在此前的相关文章中已经介绍过,当年了陈希同被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宣布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刑期被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被司法部门宣布采取“监视居住”之日起,而不是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结束之时即已经失去自由的那一天算起。而这个时间,距离後来宣布的刑期起始日期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相隔两年四个月。所以陈希同无论是在狱中还是后来被保外就病期间,几乎是天天都在抗议自己曾经“被党中央非法关押二十八个月”。

陈希同去世前曾对外界发牢骚说,无论十六年有期徒刑的司法判决是否有欠公道,毕竟还是在“以法律的名义”,但自己在被司法机关宣布“监视居住”之前的两年又四个多月时间里,中纪委和中央办公厅对他采取的所谓“保护性措施”,不但剥夺了他自己的行动自由,而且连同家属见面都不允许。这绝对是地地道道的非法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前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宣布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得会见他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等。

而陈希同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下旬失去人身自由以後所得到的待遇,无疑是一种比“监视居住”更为严苛的强制形式。陈希同本人到底是刑事犯还是中共政权治下的一类特殊政治犯另当别论。既便他过去的行为确实是严重触犯刑律,在被判刑之前,也只是中共刑事诉讼法中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而该刑事诉讼法中白字黑字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很显然,在陈希同被正式宣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之前,中纪委和中央办公厅行使了对他进行侦查、拘留以及预审的任务。也就是说,在陈希同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中纪委和中央办公厅扮演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角色。

至于当时的陈希同是被中纪委关押在秦城监狱的说法,则完全不是事实,事实上他本人在被宣布“监视居住”之后才被中纪委移交检方,其“警卫人员”从这一天起才换成了北京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监视居住”地也不是秦城监狱或者它下属的看守所,而是北京郊区良乡。至于住进秦城监狱,都是在被判决之后的事情了。

日后的薄熙来也是一样,被判刑之前也没有象外界传说的那样被关押在秦城监狱,而是被中央警卫局“保护”在“招待所”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专门为“解决北京市委问题”而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结束之后,陈希同立即被送往北戴河,美其名曰“一边休息一边反省问题”。自此,陈希同便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

一九九五年七月初,江泽民等人决定对党内外公开宣布由中纪委“对陈希同同志的问题进行审查”。当时尉健行和曾庆红两人专程去北戴河向陈希同当面宣布中央决定在审查期间要对他“采取保护性措施”,继而,陈希同即被中央警卫局派员从北戴河直接押至内蒙古自治区的海拉尔,入住一处武器试验厂的军方招待所。当时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不毛之地,目的就是要彻底断绝陈希同与外界联系的丝毫可能性。“陈希同问题审查小组”主要由三方面人员组成,一是中纪委办案人员,二是中央办公厅机要人员;三是中央警卫局武装看管人员。日后陈希同在保外就医期间与友人谈起监狱生活时曾感慨说,秦城监狱的生活只是单调而已,相比起来要比被党中央非法监禁的那段时间自由多了。不知道如今也已经被“采取保护性措施”快一年时间的周永康是否也在抗议党中央对他施行了“非法监禁”。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