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反对《逃犯条例》修正案

主持人:陈奎德

座谈人:彭楷先生,《东亚民情研究社》

一、香港市民大游行反对《逃犯条例》修正案

港府强推修订《逃犯条例》,上周五(3月29日)将条例草案刊登宪报,并将在本周三(4月3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之后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政府务求速战速决,在7月前通过法案。

3月31日下午,一万二千人响应香港民阵和议会民主派议员的号召,在铜锣湾休顿体育场集结,

游行反对特区政府提出的《逃犯条例》修正案。​呼吁香港特区政府撤回与引渡法有关的《逃犯条例》修正案。

特区政府制定的修订草案说,港府可以依照所谓特别移交安排,把在港的逃犯移交中国大陆。不少游行人士打出横幅:“引渡返大陆,香港变黑狱”。他们要求特首林郑月娥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下台。有游行人士,身穿黑衣,戴黑头套,只露眼睛,表达被引渡回大陆的恐惧。

二、《逃犯条例》修正案的背景

1)缘起:

关于一件偶然的杀人案

(若要彰顯公義,何不直截了当只修订《逃犯条例》中,案件必須牽涉严重暴力或人命损失,或区域限制中只除去台湾,便可有效处理台湾杀人案,不是吗?)

2) 背景:

这次立法的背景主要是,中国领导层希望把香港吸纳进所谓大湾区。这样,就是没有什么一国两制了。

3)原《逃犯条例》概要

未修改《条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任何地区,即香港境內的逃犯不能移交大陸。条例中「移交逃犯安排」作出上述规定。《逃犯条例》在1997年通过,条例的設計安排,除了体现大陆与香港两套不同的司法制度外,其实政治意义上在香港主权移交之初,給予香港人人权受保障的信息──即在一国兩制下,香港現存的司法独立及人权自由將可继续,毋需担心大陆法例套用到香港,甚至避免政治犯被移交到大陆。事实上,未修改的条例是对香港人极重要的一个保障。

放在眼前的事实,是大陆与香港有两套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而且所牽涉的范畴亦有所不同,即不只是因为香港實行普通法、無罪推定等司法精神与大陆不同,而是從政治到經濟方面,大陸與香港在法律上都存在差異,這正是為何此次修訂《逃犯條例》,除惹來泛民主派的反對,亦引起商界恐慌的原因。

三、《逃犯條例》修正案可能导致的司法后果、政治后果和经济后果

1) 《逃犯条例》的修订,根本上是为了北京管控香港更为方便。“一国两制“定下来的东西,对中共不利的,影响它对权力垄断的,要使之化为无形。

2) 如何将中国眼中的罪犯从香港引渡到大陆,是修改引渡相关规则的主要目的。

3) 由於中国司法制度的记录,就是任意拘押、酷刑、虐待以及严重违反公平审判的记录,根源是中国司法没有独立,而是政府和中共的附庸,因此修订《逃犯条例》将损害香港司法独立。

4) 中共领导人曾明言不要西方的司法独立。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直指引渡条例修例是恶法。因为大陆(中共)无法无天,没有犯罪都可以被说成犯罪,“它说你在内地犯了严重罪行,只要‘表面证据成立’就可以,香港法庭都帮不了你⋯⋯引渡回去,之后你就会在电视机面前‘认罪’。”他强调:“(大陆)司法系统是要为党服务,完全没有司法独立。” “将来香港没有一个人是可以感到安全,还有外国人来到香港都不可以安全。”

5) 前铜锣湾书店店长林荣基说,他被抓到大陆时亲眼见过假的法庭及假法官,强调港人不信中共司法制度,“肖建华在四季酒店被中共拉回大陆,到现在都是音讯全无,好似不了了之;还有李旺阳被自杀。这些‘被失踪’、‘被自杀’的个案,香港人不仅耳熟能详,现在随时会发生在你的身上。”

6) 在政治上,修改《逃犯条例》将威胁香港媒体人和新闻自由:“如果你有新疆或者西藏的报道,他们会说,你危害民族;他们会说,你的采访内容是靠行賄才能拿到的材料,甚至会說你妨碍司法公正;你去采访维权人士家属,他们会说你妨碍中国大陆司法。总之,处处会有陷阱,所以新闻界也需要出来抗争。”

7) 即将面对占中九子案判刑的港大学者戴耀廷强调,今次《逃犯条例》修订最大的问题是破坏一国两制──即两套法律制度的区隔,“香港的‘法治’和内地所讲的‘依法治国’是很不同,但是你用逃犯条例其实就是将两个法制之间的区隔‘打开一个窿’。”他认为这么多人上街游行,就是出于对这种情况的忧虑、不满和愤怒,又认为强推今次修订的特首林郑月娥要负历史责任。

8) “中国共产党是将法治当作一个斗争工具,是用来对付批评政府包括共产党的任何人。”他表示,一些市民认为今次修例与他们无关,但铜锣湾书店店长林荣基就曾透露,“卖一些稍微批评中国共产党的书,就被人捉去大陆。” 他公开讲过,“其实有两个所谓法官都是假扮的,一个所谓证人都是假的,是女警去扮的。”

9) 经济后果:国际社会尤其美国在关注此事,倘若修正案通过,意味着香港法治环境恶化,“外国是会进一步收紧所谓关税协议或者《美國-香港政策法》,对香港的经济只会雪上加霜。”

四、抗争结果前瞻,与多年前中共企图在香港搞 23 条立法的比较

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强调今次《逃犯条例》修订是一条恶法,“比二十三条更加恶”。

当年港人1992-2003年反抗23条立法的成功经验。

今天的情势与当年的相似于相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