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鄉委會主席侯志強,於香港電台節目城市論壇「一鳴驚人」,聲稱要引用「1898年南京條約」,去守衛新界原居民的利益云云,平日「愛國愛港」,卻引用英國人的「不平等條約」去維護這些平日說「愛國」的新界鄉紳利益,其實只是反映了這些人長期「口裏說不,身體卻最誠實」熱愛英國制度的事實,更反映了2016年香港制度的荒謬。
香港九龍市區,與界限街以北新界的土地,特別是仍然由原居民所持有的土地,常以兩套制度去處理,這是除了在《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二)的土地契約談到97前續約之外,並沒有特別受到聯合聲明的保障;反而是中國政府在制訂基本法時,特別為了討好這班特權鄉紳,以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區的保護」,以及第122條覆述聯合聲明附件三(二)所保障。
因此這些特權例如丁權,其實是中共所單方面給予作統戰之用,而非來自《中英聯合聲明》的保證;理論上,特區政府與中共只要在不違反聯合聲明的情況下,可修改基本法的內容──如上述的第四十條,去廢止丁權;亦因此政權移交之後,新界原居民與非原居民的衝突,以至不合時宜的制度,自97後已經不關英國人的事,這是中共為了政治原因統戰,去決定維持現狀的政治考慮--因此侯志強不但搞錯《南京條約》的年份,更搞錯了原居民保障自己權益的法律依據,更不用說中共常自稱不承認這些「不平等條約」,鄉紳口說愛國,卻露出了「戀殖」的真相,叫那些「真心愛國者」情何以堪?
中國人常叫人認識歷史,卻從不認識自己的歷史真相;事實上有關香港的三條條約,分別是1842年英國與大清簽署的《南京條約》永久割讓香港島,1860年《北京條約》永久割讓九龍半島,以及1898年英國向大清租借99年新界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侯志強連條約也搞錯,但其「政治不正確」說出《南京條約》的尷尬,其實遠不止於此──很多人沒有留意,雖然歷史事實就是經歷中英談判,以及1984年所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整個香港於1997年政權由英國移交了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卻從未真正撤銷,亦因此成為了歸英派與部份港獨派所期望的依據。
英國憲政的獨特之處,就是簽署外交條約屬皇室特權 (Royal prerogative),在與國會議案有衝突之時,因「國會無上論」(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如由國會制訂移交香港的《香港法案1985》(Hong Kong Act 1985) 令《南京條約》變成潛伏的狀態,而非「取消」;然而一旦國會議案被修改或撤銷,這些古老的皇室特權就會重新「活化」成有效;而《香港法案1985》第1(1)雖然聲明英女皇於1997年7月1日後「不再擁有香港任何部份的主權與司法管轄權」,卻在第1(2)留了一條尾巴,指此條文之有效,是基於與《中英聯合聲明》的交換;因此出現了一個理論上的問題,即如果《中英聯合聲明》不再有效,這條《香港法案1985》是否能夠有效呢?
誠然今日之英國政府不會想「收回」香港,甚至多次說「歸英」是「不現實」;但如果國際形勢有變,純以法律的理論去思考,一旦《香港法案1985》被撤銷,古老的皇室特權如《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將因此再度被「活化」,卻是理論上會發生的事實,而這條尾巴最有可能產生效用的現實窗口,其實是1989年──如果當時中共倒了台,由於香港未被主權移交,英國政府其實可以單方面說《中英聯合聲明》不再適用,取消《香港法案1985》,就可以把當時香港的現狀維持下去。當然今日已經是2016年,即使中共倒台,本身為內部與歐盟事務焦頭爛額的英國政府,或對香港不感興趣而不想利用此尾巴,則是另外一個必須考慮的政治現實。
因此中國曾在「非官方」的場合,多次貶低《中英聯合聲明》的效用,卻從來不敢公然撕毀《中英聯合聲明》,甚至在綁架李波要做一場大龍鳳,其實就是避免落得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口實;香港人必須分清楚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作用與分別,這是任何討論2047問題的前提,而不是「差不多先生」去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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