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月歐美各國由影星到運動員,紛紛揭發受到有權力者的非禮、強姦等性罪行,引起全球的連鎖效應;香港田徑隊隊員「欄后 」呂麗瑤,於其23歲生日當日,於臉書(Facebook)指十年前即13歲時,受其教練非禮,該教練以按摩為名,脫去她的牛仔褲與內褲摸其私處;呂麗瑤聲稱,自數月前倫敦奧運金牌女將勇敢公開被隊醫非禮的經歷,因此令其萌生說出真相的念頭,希望喚起公眾對兒童性罪行的關注,鼓勵其他受害人鼓起勇氣,說出真相。
事件令香港輿論曄然,首先很多人同情呂麗瑤的遭遇,由警方至特首林鄭月娥,都紛紛表示希望呂麗瑤能報警,把兇徒繩之於法;然而呂麗瑤婉拒報警,警方派人到其中學跟進調查;而呂麗瑤暫時拒絕配合刑事調查追究當事人的做法,引起香港人分成兩派爭論,支持呂麗瑤者認為,風化案的受害人可能承受嚴重的傷害與心理壓力,而透過刑事法庭去追究,往往會令更多不願再回憶的傷口被翻開,以至個人私隱成為眾人茶餘飯後的討論內容,令受害人承受多一次的打擊;而質疑者則認為呂麗瑤單方面對一教練作出嚴重指控,雖然沒有公開當事人身份,但根據呂所提供的充份線索,網絡已有人「起底」找到其人,而且更得知相關中學已將此教練停職調查,質疑這種「公審」或「未審先判」的方式,違反香港刑事法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做法。
質疑者的法律上論點或有所錯誤,但引起很多人認同的,是風化案件往往只靠「受害者」的一面之詞,多數時間當然是真,但在極端情況之下,卻太容易被有心人濫用,去誣告男士非禮;且有心人為報復,或為其他原因胡亂指控,在法庭還該男士一個清白之前,已令這些男士在社會上身敗名裂,被標籤為性罪犯,含冤受屈且「有冤無路訴」,於是對這種只靠上網貼文的指控,感到十分不安,而紛紛反過來聲援該位教練。
然而這種「自我投影」的質疑,卻以行動解釋了為何性罪行受害人,往往害怕指證起訴加害者;事件常發生在密室,往往缺乏環境證據,各執一詞只靠對質,能否成功起訴,往往只是靠雙方的證供與漏洞;由於香港刑事法庭的審案標準,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一旦受害人的心理質素比較弱,或者年代久遠而記憶模糊,或者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事後沒有即時舉報或投訴,甚至為不影響社會世俗眼光,或自欺欺人不敢面對,而竟對加害者做出一些看似親暱的事情,這都很可能令加害者能夠成功脫罪。反過來,「有心人」為求令無辜的人有罪,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爭吵與無意的碰撞,則令男性處於極度不利的情況,因為即使身體接觸為無心之失,一些極度巧合的不幸,也很可能令男士遇著不幸而被入罪。
但如今的案件爭議點,根本不在於呂麗瑤當時是否自願,或教練是否「無心之失」,其案情非常清楚,爭議點只在於呂麗瑤在臉書所指控的非禮案情,究竟有沒有發生過。根據女事主的指控,當時只有13歲的女子,在香港法律上根本不承認女方可以「自願」,因此與性有關的身體接觸,男方都不得以女方自願作為辯護。教練找女學員回自己家,按摩變作脫掉內褲摸私處,這種案情當然無法令人會相信為「無心之失」,而是蓄意為之,且身為教練違反身份上的信任關係。
最值得討論的,是要保護女受害者與疑犯,更重要的態度來自傳媒與網友自己的自律;傳媒或網絡的報導有偏差,造成被屈或受害者「身敗名裂」的後果,雖然香港法律保障不足,在性罪行的法律落後英國十幾廿年,但更大的灰色地帶,在於如何能加強對受害者作供時的保護,以及嫌疑犯未定罪前的保障。
相比起鄰近地區如澳門與大陸,嫌疑犯甚至帶上電視機面前開記招,或要錄「道歉、認罪」短片,香港在這方面當然好得多;然而在網絡「起底」的年代,無論是受害人被人評頭品足,或嫌疑人含冤受屈,這種都是網絡發達後的新興問題;香港律政司拖延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多年,對性罪行遲遲不作修訂,結果造就很多過時及未能與時並進的法律,反映特區政府只搞政治,妄顧民生的事實。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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