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中國需要廢除勞教式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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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9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機制對中國人權狀況進行了第一輪審議。2013年10月22日,普遍定期審議將對中國人權狀況進行第二輪審議。第二輪審議將對第一輪審議中國政府接受的他國政府所提建議的落實情況、以及對過去四年多來中國人權狀況的發展進行審議。

在第一輪普遍定期審議時,中國政府接受蘇丹政府關於改革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的建議:"根據其國情,積極穩妥地推行勞教改革,從而確保按制度行事。"

2013年1月7日,中國中央政法委召開會議,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提出將進一步推進勞動教養改革,稱中共中央已研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今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

我們應該歡迎中國中央政法委關於改革勞動教養制度、以及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今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的意見。但是,我認為,中國不僅需要改革和停止使用勞動教養制度,更需要改革建立在勞動教養基礎上的戒毒制度。

我們注意到,在更換名稱後,中國現行的強制隔離戒毒制度就是原先的勞動教養戒毒制度。原先的勞動教養所在加掛"強制隔離戒毒所"的門牌後,近期將陸續取下"勞動教養所"的門牌,但將繼續保留強制隔離戒毒所的門牌。

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

2008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對拒絕接收社區戒毒的,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同時,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隨後,各地勞動教養場所外也掛出"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牌子。盡管中國政府一度聲稱中國廢除勞動教養戒毒,而實施強制隔離戒毒,但實際上,強制隔離戒毒所依然依照勞動教養場所的管理體制,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根據《南方日報》2013年1月29日消息,"2008年司法部勞教局下發《關於近期做好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工作的通知》,廣州市勞教場所全部加掛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正式負責接收公安機關送達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根據《南方日報》2013年1月29日消息,廣東省司法廳廳長嚴植嬋表示,"目前廣東勞教人員大量的是強制戒毒和康復戒毒人員。"南方日報表示,"目前全省共有勞動教養人員超過18000名,其中14000名是強制戒毒人員,強制戒毒人員占近八成。"

根據中國國家禁毒委員會《2012年中國禁毒報告》,2011年,全國查獲有吸毒行為人員41.3萬人次,其中處置強制隔離戒毒17.1萬名。

1998年,中國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中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因此,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既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也是中國《憲法》的精神。同時,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就要廢除建立在勞動教養制度之上的強制隔離戒毒政策。

我建議,中國政府徹底取消勞動教養制度,包括取消建立在勞動教養戒毒之上的強制隔離戒毒制度,代之以聯合國機構推薦的"在社區中實行自願戒毒、以實證和權益為基礎(為藥物成癮者)提供健康和社會服務。"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評論 https://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