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安條例的廢存,已在香港社會各界中扰攘多時。本次節目特別采訪了香港學者羅海星先生,他介紹了這條"惡法"的由來__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左翼浪潮遍及全球,而在香港,又深受大陸文革的影響,于是發生了一連串的街頭暴力行為,臻達极致者,与"反英抗暴"唱反調的一份私營報紙的總編居然被暴民澆汽油活活燒死!于是在七十年代中,港英殖民政府制定了一條法例,規定:超過三十人的集會游行要在一周前知會警方,再接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方可進行。及至八十年代,中國開放改革,香港經濟繁榮,這條法律已形同廢置,再也未被執行。1989年香港爆發了開埠以來未曾有過的大規模愛國民主運動,均無遵循這一法例。90年代,末代港督彭定康推行政制改革,其中一項就是大幅修正了這一法例。而在1997年,"臨時立法委員會"几乎否定了彭定康的所有改革,其中關于示威游行的法令,則完全恢复到殖民地時代的舊法,當時被香港市民稱為"還原惡法"。幸好,它一直未被認真執行。今年,香港大學生為政府所謂"分科收費改革"的變相加价而集會抗議,當時并無大波瀾。但隨著香港"反董"風潮和北京的強硬"挺董"行動,香港警方奉命執行公安條例,逮捕和准備起訴四個多月前組織集會抗議的几個學生領袖,于是更激起社會輿論的反彈。各界意見多認為這條已脫离時代、違背人權的惡法必須唾棄。然而,左派議員搶先在立法會提出"不予修改公安條例"的動議,并糾合了十余個從來沒听說過的團体諸如"同鄉會"、"宗親會"之類,出來"作証",矢言反對修改公安條例,堅持"惡法"。現時,立法會上的抗辯還在進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