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圓難(下)】律師斥台移民署帶頭違法:法律無授權增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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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集節目介紹了部分港人「依親」移台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對此,有曾任台灣移民署的律師表示,近期台灣當局在處理一些港人移民申請時,提出的新要求及做法有違法之嫌,認為監察院應作糾正。台灣移民署和陸委會則反駁,是由於有港人濫用台灣移民機制,故需加強審查。

「團圓難」系列(上)中介紹了多個港人「依親」移台個案被「加監」(即加觀察期)3個月至半年不等的情況,原因包括「依親」對象長期未來台或不在台,有透過投資移民已入籍台灣的家庭,當申請「依親」時,生意被台灣移民署重新審視。另外也有申請人即使已過「加監期」,也沒有收到審批結果,而是繼續無限期等待。

曾任移民署律師:過去「依親移民」定居申請 幾星期便成功

專長移民政策的立颺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日春就情況接受本台訪問,分享據他在台灣移民署工作6年多的經驗,表示過去港人「依親移民」定居申請一般幾星期便審批成功,但近期這類申請也不太順利,尤其如果申請人是大陸出生或任職過香港政府機關及大陸政軍機構等,通過機率更低。

根據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2條第1款第4目及第3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原為大陸地區人民,不予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移民署需會同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審查。

中華民國人民有自由移動的權利 不應成「加監」原因

對於有港人依親申請對象不在或長期沒有回台灣,被移民署質疑申請定居意圖,而要求再「加監」觀察,林日春認為,這些解釋並不合理亦無法律依據,「只是說出來的理由」,他強調,中華民國人民有自由移動的權利 。

「行政程序法」51條訂明,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淳音 攝)
「行政程序法」51條訂明,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淳音 攝)

當局或擔心申請人如何照顧年邁父母 林:怎樣照顧是他們的事情

對於有一些申請的老人被「加監」及要求寫「生活規劃」,以及有申請人子女即使已經表明有足夠能力提供照顧,其早年投資移民的生意仍受移民署重新審視,林日春指,《行政程序法》禁止不斷連結,「所有案件申請者才是主角,你應該主要是看這個申請人到底是否符合資格,不要不斷連結。證明到是直系親屬且台灣戶籍沒有被除掉就好」。他相信,當局提出相關要求,主要是要了解申請人日後的生活是否有保障,但林日春認為這不是政府要管的,「他們要怎樣照顧是他們的事情。」

時間就是風險 法律沒有授權移民署增加觀察期

也有「依親」申請人被要求半年或1年後再向移民署說明這段時期在台灣的情況。對此,林日春說,這等於移民署變相再加「觀察期」。林日春強調《港澳地區定居許可辦法》訂明,合資格申請人在台居留1年才可申請定居,這段時間其實就是觀察期。林日春批評,當移民署要求港人期滿後半年或1年再交在台生活,其實是對未知的事情一併審查,令申請人承受無限未知風險,讓人在無限期等待結果的情況下,難做人生規劃,做法不合法不合理。

林日春說:1年以後我有這個資格申請,為甚麼還增加我這個觀察期?其實很不合理的,因為觀察期愈久,發生風險愈大。可能我在台灣路上不小心撞到人,我就有刑事紀錄了,不可以申請台灣地區的定居證。時間就是風險,我也不曉得未來發生甚麼事情。所以我們當然希望觀察期愈短愈好,法律只有規定1年,你把1年的時間變成3年,憑甚麼?你的裁量權只有准駁,如果我可以就給我,不行就把我拒絕,法律沒有規定說讓你加觀察時間。

 林日春強調法律並沒有授權移民署增加觀察期。(淳音 攝)
林日春強調法律並沒有授權移民署增加觀察期。(淳音 攝)

《行政程序法》訂明4個月處理期限

林日春續指,只要申請人申請了定居,「你(移民署)要查、要審、或要去審查會,你要怎樣安排也不能把時間拖超過4個月」,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訂明的處理期限。他說,行政機關包括移民署都要遵守《行政程序法》,對於依法申請,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應按章辦事,其處理期為兩個月,並最多只可延長一次,亦即4個月,延長理由必須告知申請人。

他又批評,移民署提出延長觀察期半年或1年,卻又未指明觀察期後定必批准申請,執法欠明確,申請人可謂「肉隨砧板上」。

林日春說:如果他說給你兩年時間,兩年後我就讓你通過,其實那就是一個條件,你要不要接受這個條件?如果願意接受當然就沒問題,裁量權上面可以做一個附款,就說我跟你簽約,兩年後沒有甚麼事情,你就一定會給我,那我們接受,我願意跟你簽。但是這個合理性在哪裡可以探討。但是你跟我說再觀察兩年,到時候再決定要或不要,這件事就不對。法律上沒有說你有觀察期,法律上只有說你有准跟駁。

未見大陸人及外國人有「加監」情況

那麼除了香港個案,其他國籍人士在台申請定居,是否也同樣會遇到相類似的問題?處理過不同移民案件的林日春說,外國人甚至大陸人也不會有這些「觀察期」的情況出現。例如外國人向內政部申請國籍歸化,60天內就會准駁,不會超出這個期限。

監察院應糾正「加監」問題

林日春批評移民署提出的理由站不住腳,「根本就是不想讓你1年就拿到身分而已,所謂的理由都是空話」。他覺得監察院應予以糾正。他並建議可修改「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9條第2項,把規定訂明。

林:申請人可向行政院訴願 反問政府為何帶頭不守法

另外林日春建議,申請人在等待審批的觀察期間,可向行政院要求提供一個行政處分。林日春說,當局不能知法犯法,不應不當使用或違反比例使用一些法律條款,以達到其特殊目的。不過他也坦言,申請人行使相關法律程序維權也相當耗時。

林日春說:不要讓大家都申請進來才發現原來不是1年,而是3年或4年,甚至有可能拿不到,讓人放棄。法律既然已經公諸於外(世),那你還不遵守的話,怎麼會政府帶頭不遵守法律呢?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項,行政處分之附款分5種,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當中所謂「條件」,指的是以將來不確定的事實作為確定行政處分效力的附款。「條件」分「停止條件」,當停止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發生(即是達到某個條件後,行政處分便生效);及「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消滅(即是行政處分便生效,若不達條件便撤回處分)。

移民署:如有疑慮會先予保留

就林日春提出的相關理據,本台向移民署查詢。移民署回覆指,香港局勢急劇惡化,台灣當局已修補法規,對涉及「原大陸地區人民、曾任黨政軍職或有危害國家利益」的申請,要經由相關機關共同審查,如有國家安全疑慮將不予許可。至於投資定居案件則要經過實地訪查及各相關機關審查,各相關機關整合意見後,方會提送定居審查會。審查會依個案情形綜合各項因素,逐一審認,過程需時。移民署強調有完整的審查機制,並且指「已核准眾多香港居民定居」,又表示「就類此案件,如有疑慮會先予保留,當事人仍可繼續在台居留,待其補件後,即可續行審查」。

陸委會:保留觀察旨在核實確符申請事由 無涉人道且與處分附款無關

陸委會回覆本台查詢時則就加長觀察期解釋,「旨在核實確符申請事由,無涉人道且與處分附款無關」,陸委會又提醒「港澳居民應循正當程序申請移居,非以『加監』名義刻意模糊焦點」,陸委會回覆中表示,在港人移台申請中出現違反台灣立法本意的亂象。當局因應加強審查。陸委會重申,台灣當局鼓勵港人繼續在台發展,因此「以保留觀察方式,亦即若定居未獲許可,只要當事人的居留事由仍繼續存在,仍可在台居留,其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記者:淳音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