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美國佐治城亞洲法律中心研究員 批評「唐英傑案」以言入罪製造危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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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年僅24歲被告因「光時」口號遭重判囚9年,該口號頓成禁語,牽連甚廣,包括最近「快必案」、「馬俊文案」等。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最新報告批評,法庭裁決「唐英傑案」並無保障人權。該報告研究員接受本台獨家專訪,指出法庭裁決時「毫不著眼」被告言論自由的權利,不符國際人權標準,此先例一開,令香港邁入「以言入罪」狀況。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周三(20日)發表《從國際法及比較法角度分析國安法唐英傑案裁決》(The Tong Ying Kit NSL Verdict: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Analysis)報告,以長達約30頁,詳列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裁決「唐英傑案」問題,指出法庭的裁決「毫不著眼唐氏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僅側重於國家安全利益,「法庭此舉等於製造一個危險先例」,對往後國安法案件影響深遠。

黎恩灝批評:裁決「以言入罪」令人非常失望

負責報告的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香港法研究員黎恩灝,向本台進一步解釋,他指對以國家安全為名起訴與煽動言論有關的罪行,現時國際人權規範有明確定義,「如具體言行沒有造成即時暴力時,是不應被定罪」,尤其是針對公民直接言論、和平表達、政治宣言的根本準則。而《港區國安法》訂立包括非以武力推行的行為,本身已偏離國際標準。

黎恩灝說:「唐英傑案」開了先例,容易令法院對於往後國安法案件中,沒有引起即時暴力、破壞社會安寧的公開言論成為入罪元素。

黎恩灝指出,法庭裁決時應在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權取得平衡,「而非將兩者對立」,惟「唐英傑案」中,法庭審訊和裁決均花費大部分篇幅去處理「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否涉及「分裂國家」含意,無衡量該言論是否受香港《基本法》所保障,或反映法庭在國安法後面對的政治壓力。

黎恩灝說:尤其是「唐英傑案」判詞中,一丁點權力法理分析都是欠奉,是令人非常失望的發展。法庭面對國安法案件和非國安法案件,缺乏保障人權的詮釋,以及引用人權法、《基本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國安法第4、5條稱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法庭並無解釋為何這些權利在有關案件中沒法展現。

法庭欠保障人權的詮釋

目前,正受審訊的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被控14項罪,包括多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第二宗國安法案件「馬俊文案」下周一(25日)將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頒布裁決,有關案件均牽涉被告曾發表「光時」等口號。黎恩灝憂慮,「唐英傑案」的裁決對有關案件影響深遠。

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駛插著「光時」旗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他在今年7月被判囚9年,引起國際社會抨擊,包括美國國務院指,中方以《國安法》作為政治武器,打壓香港的異見聲音;歐盟稱《國安法》被用作扼殺香港的政治多元化、人權和自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當時反駁稱,指控屬政治操作及無中生有,挑戰國家安全底線,「等於引火自焚」。

以國安為名限制人權 定義須狹窄、具體

對於港府多次聲稱,國安法以及相關案件的定罪,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又重申「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黎恩灝表示不認同。黎恩灝說:國安法含蓋的四大罪行定義太闊、太模糊,本身偏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而特區政府所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以及該公約中表明保障國家安全是豁免條款是錯誤的,因為沒有應用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定義的國家安全範圍,對以國家安全為名限制人權,定義應是狹窄、具體。

《港區國安法》自去年6月30日實施至今,逾150人因違國安法被捕,牽涉至少20宗案件,包括「唐英傑案」、「47名泛民初選案」、「學生動源鍾翰林案」、「黎智英案」、「馬俊文案」、「呂世瑜案」、「蘋果日報案」、「羊村繪本系列案」、「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案」、「支聯會案」、「賢學思政案」等,大部分與政治言論表達有關。

黎恩灝明言,香港已進入「以言入罪」年代,港人言論自由深受政治打壓,而在法庭中對人權保障解釋欠奉,情況令人憂慮。

記者:李智智 責編:張薇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