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中國首推反家暴法婦女團體不抱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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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節剛過去,在全球提高關注女性基本權益的同時,中國今年會首次推出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公權力圖遏止日益嚴重的家暴事件。國內的婦女團體對立例表示歡迎,但對成效不敢樂觀。而已訂立反家暴法的香港特區,法例也未能真正為婦女帶來公平的地位,婦女團體批評,有關家暴法例只是治標不治本。(劉雲報道)

全國两會正於北京進行,人大新聞發言人傅瑩在記者會上明言,中國首部全國性統一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有望在今年約8月獲得人大審議通過,以配合世界婦女大會20周年紀念,今年9月在北京舉行。

現時,全國有22個省市,對防止家庭暴力訂立了相關法例條文,不過,法例的威力成謎。根據全國婦聯統計,現時全國有2億7千萬個家庭,有25%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各式各樣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大多數為男性。家庭暴力的種類,則包括侮辱、謾駡、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在各種施虐的模式中,明確表示曾遭受配偶毆打的已婚女性有5.5%,農村和城鎮,則分別有7.8%和3.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萬明更曾公開承認,中國近年間出現的家暴個案件有不斷惡化的趨勢,嚴重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然而,中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家暴的法律,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及政策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22個已訂立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的省市或特區中,以深圳為例,有關條例甚為健全,既把"家庭暴力行為"定義為施暴者對其家庭成員實施的身體、精神、性、經濟等方面的傷害行為,而家庭成員除包括配偶、親屬中的長者和小孩,即使與施虐者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也包含其中。不過,根據深圳市婦聯的統計調查顯示,僅2012至2013年,深圳就發生了34起惡性家庭暴力事件,其中逾80%家庭暴力發生在夫妻之間。

一直關注婦女議題的廣州新媒體女性網絡組織主任李思磐指,有法例但成效不彰,跟彼此聚焦點不同有關。

李思磐: 首先,法例的效力是有限的,每個地方的集中點、每個地方的規定,都有不同。有些比較強調公安執法的問題,有些就法院的人身保護問題,所以,不太統一。

她指,現實中家庭暴力的事例,更有受虐者傷重死亡或變成植物人。

李思磐: 在廣東這地方,我們目前仍接觸到一個被打的仍在醫院,仍住在醫院,是植物人的狀態。

廣東及上海两個發展最快的省市,原來至今仍舊未有就反對家庭暴力訂立法例。因此,李思磐認為,中國政府有必要訂立一套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的條例。不過,對於國務院去年就反家暴提出的草案原文,並未有包括離婚後出現的暴力,她感到失望。

李思磐: 很多時候,離婚之後的丈夫毆打妻子或是跟蹤或是傷害她,這類的個案我知在法院的調研裏發生率很高。

另一個問題是,法院處理受虐者人身保護令申請時,往往仍跟財產分配這民事部份連繫處理,導致受虐者難於取得即時的人身保護;此外,人身保護令的頒布在中國的司法制度上仍未常態化。

李思磐: 最大的問題是因為沒有普遍性的立法。保護令這東西,在很多地方並沒有成為法律性的常事,可能有些律師也不知道用,所以,它是一個新的事物。

根據有關草案,公安處理家庭暴力個案上權力明顯加重。草案指,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立即出警;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施虐者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且更建議增設指定庇護所予受虐者使用。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於本月4日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當中明確加強司法干預,虐待、遺棄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制止家暴可認定正當防衛,殺害長期施虐者可酌情從寬處理等。雖然有關意見及草案,都建議加強法院介入家暴個案及之後的跟進處理,但同時又鼓勵使用調解方法處理問題。李思磐對用調解方法處理家暴的建議,斬釘截鐵地反對。

李思磐: 司法體系來說,它最重要是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無論是公安或是法庭,這都不應該以調解來作為主要的工作。而且,很多時候家庭暴力是無法調解的。

人大發言人傅瑩回應記者提問時指,制定相關法律要平衡"公權力在什麼時候能夠介入家庭的矛盾";此外,又認為要"鼓勵以德治家"。

李思磐對傅瑩的講法不予認同。

李思磐: 警方介入並不是家庭事務,警方介入是為了制止暴力。只要暴力不管是在公領域或是私領域發生,國家權力都應該介入,並不存在警方介入家庭事務,所以,我覺得這樣的說法是不夠準確。

雖然,中國政府高喊男女平等,但是,現實中父權主義觀念仍舊是主流的意識形態,婦女在男性的心目中仍舊是附屬物,因此,李思磐始終認為,立法可以保障平等。

李思磐: 這個法律毫無疑問會成為一個堡壘,它至少能夠在法律的事實上賦予婦女的平等地位。

跟中國大陸一河之隔的香港,2008年已有反家暴條例,保障家庭的受虐者。可是,法例訂了,並未能為婦女真正取得平等地位。在香港關注婦女權益的群福婦女權益會顧問鍾婉儀更形容,該例只是讓受虐者"避過暴力"而不是"懲治暴力"。她說,條例實施至今只不過有數十宗受虐個案引用該例。

鍾婉儀: 無人那麼傻,明知老公見到自己便激動,還會跟他講自己的地址在那?子女在那?自己那裏上班?不會有人那麼傻(根據那條例申請保護令)大家知道是什麼一回事,唯一不知道的是政府。我們一早已講(反家暴條例)無用。所以,不申請是常態。

根據條例,受虐者可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禁制施虐者接近,但是,施虐者必須要公開自己的處所。鍾婉儀解釋,該例的出現,畢竟跟2004年香港天水圍發生一起滅門案有關。3度居住庇護中心的受虐妻子與一對孖生女兒被發現在家中死亡,而施虐的丈夫,則留院12天後亦終告不治。個案揭露了警方及社署互相推卸責任,疏於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最終,香港一些婦女團體往聯合國投訴,遂促成聯合國責成香港政府必須跟進修正。鍾婉儀謂,條例脫離現實,更糟糕的是司法系統未跟上。

鍾婉儀: (審理)家庭暴力法的法官要有培訓,要了解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反應,正常人若被人打,這人會走,這是刑事案審理時常見的情況。但是,處理家庭暴力的法官要知道,好多時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感情牽掛如子女問題,婦女被打後不會走,仍會留在家,這並不等同她自願留下,(接受)一個願打一個願捱。

她指,香港的民事及刑事法是两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因而法官在處理有關法律時會有不同的標準。但是,她覺得在處理夾雜著公務領域及私人領域的家暴複雜問題時,法院必須要交由一個夾雜著民事與刑事案的專門法庭審理,法官更要多加了解家庭暴力案會出現的細微表現,從而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加入女性的元素考慮。她解釋,現實中不少家庭暴力的個案,受虐的婦女最終會放棄追究虐待自己的丈夫。

鍾婉儀: 發現很多法庭審理的案件,很多時婦女會想到(被告)是子女的父親,很快便會不做證人,放過(打自己的)丈夫。

在眾多的個案中,有施虐者本身更是警察,當受虐的妻子往居住的警察宿舍附近的警署報案時,當值的警務人員或會因施虐者是同袍而予以包庇。她分析,執法人員也成施虐者,不單跟他們接受命令式的訓練有關,也跟父權主義的傳統社會觀念有關。

鍾婉儀: 縱容了的父權,由父權的文化所縱容了的情況,基本上是改不了的。相反,是要受害人本身願意求助。我們覺得,要既得利益者放下自己的權益是不可能的,倒過頭來是要受害人醒覺,才可能最快令事件停止。

香港社署統計,去年上半年,家暴虐偶個案按年再升22%,達2044宗,女性受害人佔84%,近1700人,男性受虐者有332人;施虐者仍以丈夫居多,逾65%,又以身體虐待配偶為主要手法,共逾1700宗,精神虐待則佔10%。性暴力個案更錄得3.7倍升幅,有近600宗。地區方面,油尖旺及九龍城,分別有1.5倍及2.2倍升幅,元朗連同天水圍,虐偶案仍然高踞全港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