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案」將影響「蘋果」等案判決 法律界指對其他案不利

前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就「發表煽動文字」罪上訴失敗,法庭表明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本案裁決將成為日後其他案件判決的參考。在澳洲執業的許智峯認為,法官的判決 等同中門大開,估計將對其他案件不利。

今次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不少正審訊的煽動案都押後,為了等待本案的上訴結果,包括57歲男子周劍豪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新煽動罪),暫押後至下月再訊;至於「蘋果日報案」則是目前唯一尚未審結的舊煽動罪案件。

澳洲執業律師許智峯認為「快必」案是近代香港言論自由最指標性的案件,裁決結果對其他案件不樂觀:「(幾宗案)重點都是說有否暴力,現在明顯說沒有暴力也可入罪,那麼那幾單案答案也寫在牆上,以言入罪。」

毋須證明煽暴意圖儼如「中門大開」

的確,「快必案」中有兩項爭議點,其一在於是否要在高院原訟庭由陪審團審訊,其二是否要證明有煽暴意圖。最終5名法官一致裁定,無論在《國安法》實施前後,區域法院都有審理《發表煽動文字罪》的司法管轄權。至於煽惑暴力意圖爭議,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而煽暴意圖只是可構成罪行的多種意圖類別之一,無任何條文支持屬罪行必要元素。

許智峯批評,今次裁定煽動罪不需要證明煽暴意圖,是與國際間實行普通法的發展愈行愈遠:「這個絕對是中門大開,香港司法系統有最高層次的終審法院確立指自己與世界普通法的國家不同,要走自己那套。世界上整個普通法《煽動罪》的發展是愈來愈嚴謹,不讓政權用作以言入罪,所以才與暴力掛鉤,但香港卻說不用了。」

許智峰:法庭用技術法律分析演繹對政權有利結果

雖然法庭的解釋是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但許智峯反駁這是非常牽強的解釋:「這個控罪本身真的是成文法,真的按香港本地立法做,但法律原則容許他可用普通法概念或原則去理解成文法,只是他選擇不去做,所以這是法庭的酌情權。終審法院用了好艱深、技術性的法律分析,去演繹對政權很有利,日後好方便用到煽動罪的結果。」

「快必案」後,正在審訊的「蘋果日報案」將成為《煽動罪》案件的另一焦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多名高層及3間《蘋果》相關公司同樣面對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