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國安法官陳嘉信涉司法抄襲投訴不成立 法官小組:確信曾獨立思考

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2021年在裁定一宗民事案部分申索成立,判該案被告需作賠償,被告其後投訴陳嘉信抄襲原告百分之九十五陳詞,並作出錯誤判決。司法機構周四(13日)發表回應,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檢視專責法官小組報告,及諮詢委員會意見後,認為投訴不成立,指陳官有獨立分析證據及法律;惟同意小組及委員會報告,指陳官判詞確出現大篇幅抄襲,強調判詞應確立「公正無私的觀感」及「維護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

陳嘉信在涉案原審 裁原告可獲10萬元賠償

涉及投訴司法抄襲的案件緣於2018年,原告李肇麟入稟高院控告一名男子,就該男子對自己作出的侵犯襲擊、騷擾和威嚇,申索損害賠償和要求永久禁制令。原告案情指,被告為原告公司分判商,其分判合約終止後,被告不斷騷擾大判員工,有自稱受被告委派的收債人致電原告,期間以粗口作出謾罵及要求還款,以及威脅傷害原告及其家人。原告及後報案,並委託律師向被告發警告信,惟原告仍在晚上接到不明來電,亦收到帶恐嚇意味的WhatsApp訊息。

被告案情則指,當時非分判商,與原告屬生意夥伴,惟於2018年關係轉差,被告之後多番要求原告交出過去合作項目的帳目等但被拒絕,並否認曾侵犯襲擊、騷擾或威嚇原告。法官陳嘉信於2021年11月頒下判詞,裁定侵犯襲擊及騷擾的申索不成立,但有關威嚇申索成立,並頒永久禁制令及頒令原告可獲10萬元損害賠償和訟費。

專責法官小組指投訴機制非為干預司法決定

被告於2023年7月去信,投訴陳嘉信在案中抄襲原告百分之九十五的陳詞,亦未有對事實進行分析,因而錯判案件。投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及楊家雄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作出調查,發現陳官的判詞大篇幅抄襲原告的開案及結案陳詞,但他在某部分,就明確表示同意或接納原告陳詞,而且判詞的裁斷及結論絕大部分出自陳官手筆,認為反映陳官曾獨立評核和分析證據與法律,如陳官雖裁定被告曾粗口辱罵原告及滋擾大判員工,但亦分析指該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侵犯騷擾或襲擊,同時列舉理由,交代申索不成立,以及賠償金額少於原告要求的原因。

此外,陳官回應有關抄襲投訴時,亦強調「經歷過斟酌思量、分析研究以至同意原告人陳詞的思考過程」。

至於投訴指陳官作錯誤判決,調查表示至今未有人就相關判決作出上訴,而投訴機制非為干預司法決定或推翻案件結果而設。

大量採納與訟內容 或令人質疑法官放棄職能

不過,小組指「司法決定及判決首先必須反映法官的獨立分析和推理論證」,而從判詞及與訟雙方的開庭和結案陳詞,可見判詞中「有很大篇幅抄襲了原告人的開案及結案陳詞」。惟雖然投訴不成立,小組同時強調,當法官在判詞中大量採納訴訟各方陳詞,而沒有說明其出處,此屬「不可接受」的行為,「會令人嚴重質疑法官是否已放棄其司法職能,或其行為是否能讓公義得以彰顯」,故需忠告陳官日後不應如此。

陳官在該案前 亦曾遭上訴庭批司法抄襲

小組又提及,陳官曾因在上述案件發生前的另一案件中,遭上訴法庭批評司法抄襲,他在終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向他作出嚴肅訓誡時,曾承諾日後不會再犯同樣錯誤。

至於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同樣指出,陳官已獨立分析證據和法律,認為有關抄襲投訴不成立,又表示將訴訟方的陳詞納入判詞內容「某程度上可接受」,且頗為常見,但同時指出「過多的司法抄襲,會令人質疑法官有否運用獨立思考,處理需作裁決的事實和爭論點」,直言大篇幅的司法抄襲「非常危險」,並直言:「公義不但要得到彰顯,還要有目共睹。確立公平公正的觀感,對維持公眾對司法的信心至關重要」、「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堅決避免大篇幅的司法抄襲」,故需提醒法官應避免此行為。

縱涉大量事實情節 仍顯曾運用獨立思考審案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意上述意見,認為投訴不成立,又表示相關判詞縱大篇幅地抄襲本案所涉的事實和情節,但認為仍能顯示法官曾運用獨立思考審理案件的事實和爭論點。他續指,法官的職責為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並通過判詞體現這一點,以確立「公正無私的觀感」和「維護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然而當判詞內容出現過多司法抄襲,會令人質疑法官有否運用獨立思考處理事實和爭論點,故此強調「大篇幅司法抄襲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堅決避免」。

他並提醒陳官,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應停止在判詞中大篇幅抄襲訴訟各方陳詞,又指司法機構亦應向法官提供撰寫判詞的適當指導。

案件編號:HCA2310/2018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