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灣仔暴動兩無罪被告案件發還處理 獲批重啟辯方案情

灣仔暴動案中5名被告原獲裁定暴動罪脫,但違反蒙面法罪成,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案件周一(17日)處理相關法律爭議。辯方力陳,本案涉法律原則改變,若法庭不批准重啟辯方案情對被告並不公平,而被告由無罪變須繼續審訊,面對「翻天覆地」變化,亦構成法庭應行使酌情權的特殊情況。法官最終批准辯方重啟辯方案情申請,排期3月10日審訊。

辯方力陳不容許重啟辯方案情變相剝奪被告抗辯機會

本案涉及5名被告,分別為林姓男生(15歲,學生)、李安翹(17歲,學生)、蘇雅賢(20歲,學生)、謝兆雄(22歲,學生)、陳樂燊(25歲,結他老師),上述均為案發年齡;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以及史釗域道和堅拿道西之間參與暴動。案件原審時5人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另被控的「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罪成。律政司之後就暴動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原審處理。

3名被告李安翹、蘇雅賢及謝兆雄在去年9月提訊時,透露打算認罪,排期今年3月10日答辯及求情。餘下兩名被告,當時就申請重啟辯方案情,法庭今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控辯雙方今均同意,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容許辯方重開辯方案情,惟控方表明法庭不應行使相關酌情權,而辯方則力陳法庭應行使。代表林姓男學生的大律師陳詞指,上訴庭就「陳子謙案」頒下判決後,一名被告在暴動現場被捕而其身上管有裝備,即使只屬保護性裝備,都需要作出解釋。而就本案而言,上訴庭認為被告沒作解釋,遂下令把案件發還原審處理,如法庭不容許重啟辯方案情,變相剝奪被告人抗辯的機會,將會造成不公。

官指上訴庭沒改變法律原則只作出澄清

暫委法官高偉雄就回應指,法庭如何推論身處暴動現場人士是否參與暴動,上訴庭並沒有在「陳子謙案」改變法律原則,只作出澄清;而本案兩被告在原審時均有法律代表,經深思熟慮後決定不作供,法庭不會猜度二人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惟認為辯方需說服法庭,為何當時兩人決定不作供,以及是否有相關證據指出他們當時未獲充分的法律意見。

辯方回應指,毋須探討原審時法律代表的對錯,直言上訴庭已清楚表明「如果你唔畀口供,呢啲咁嘅證供面前係去到可以完全無合理疑點」,如被告沒作解釋就應被判有罪,故認為若法庭不容許重啟辯方案情,觀乎現有證據,「點解係對我嘅當事人公平呢?」

代表被告陳樂燊的大律師在原審時同代表陳,就指出現時沒有投訴指法律代表在原審時辦事不力,故現時應着眼本案是否有任何特殊情況,以及如法庭批准辯方申請,會否對控方構成潛在不公。

辯方指過去罕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提上訴已構成特殊情況

辯方續指,法官高偉雄原裁定各被告無罪,至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且獲裁上訴得直,在上訴庭介入下,才導致本案須繼續處理,構成特殊情況,強調在2019年前,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的案件,「一年都唔知有冇一宗」,直言屬「好罕有嘅情況」,故無論被告原審時不作供的原因,現時面對的處境「差唔多可以話翻天覆地嘅變化⋯⋯無罪去到繼續處理,一定構成一個特殊情況」。至於會否對控方構成潛在不公,辯方就回應指,案件由頭到尾所有被告均被假定為無罪,如法庭容許作供,反問:「對控方造成了甚麼不公呢?沒有。」故認為法庭因此應行使酌情權,讓辯方重啟案情。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本案審訊議題相當清晰,由始至終沒有改變,亦沒有出現任何新的法律原則,加上兩被告當時接受了法律意見才選擇不作供,同時不同意辯方指本案有特殊情況,認為法庭不應行使酌情權。

案件審訊同日處理同案另3名擬認罪被告的答辯及求情

暫委法官高偉雄休庭個多小時後,即日作出裁決,指出本案不具爭議的情況,為兩名被告原審時均有法律代表,而在席前沒有證據顯示二人為何現時改變決定望重啟辯方案情,同時亦不同意辯方所指,有法律原則的改變。惟法官指出,兩人的暴動無罪裁決遭上訴庭推翻,上訴庭亦就法庭如何考慮一名身在暴動現場、但沒有證據顯示該人在場原因之案件,給予指導性意見及裁決,認為已構成重大變化,如法庭批准兩人作供,對控方亦沒有構成不公,故批准辯方申請重啟案情,而為公平起見,法官同時詢問控方是否需重召控方證人,最後獲控方確認並不需要。

就法庭早前排期在3月10日,處理同案3名擬認罪被告的答辯及求情,法官亦排期於同日,就現時兩名被告的案件作審訊,兩人同時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