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演變成衝突,40多人被控暴動並分案審理。本案10人承認控罪,2人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囚4年至5年3個月。其中5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質疑量刑過高且不一致。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一(10日)裁定,暴動案案情「千變萬化」,比較另案判刑無助釐定量刑是否恰當,又指原審極度關注政總受襲擊,認為屬嚴重加刑因素,亦因應各被告身上裝備等,裁定他們不僅身處現場壯大聲勢,認為量刑過高上訴理據不成立,當中僅1名上訴人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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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質疑上訴人不可能對附近發生暴動懵然不知
本案5名上訴人為馮嘉文(42歲;資訊工程師)、歐陽志堅(44歲;廣告從業員)、邱偉濤(27歲;商人)、林耀俊(26歲;學生)及謝達志(30歲;醫生),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慤道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其中馮嘉文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囚5年3個月,他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餘4人則認罪,被判入獄4年至4年3個月,4人只申請上訴判刑。
就首被告馮嘉文的定罪上訴,上訴庭認為上訴方指原審錯將暴動範圍延伸至政總左翼,是不切實際的陳詞,因人群當時縱未蔓延至該處,惟當時夏慤道東西行線已被佔據,有示威者在政總右翼及中間位置投擲汽油彈、破壞等,考慮到示威者的流動性,若非警察及時出動,示威者蔓延至左翼破壞實是意料之內,故原審裁定並無不妥。
上訴庭又直指馮的證供「無稽」,所述步行路徑是意圖掩飾其身處現場的真正意圖,指出相關路線恰好與肆無忌憚的示威者相若,沒使用行人路卻橫跨行車幹線,直批「如要說他對附近發生了騷動懵然不知,根本是愚弄法庭」,強調法官非活在象牙塔,對涉案道路有一定認知,同意原審指馮的行經路線反映其定必耳聞目睹暴動,又指除非他「感官異於常人」,否則不可能對附近發生暴動懵然不知,亦不信納上訴方指馮手持縮骨遮是用作遮擋太陽,同意原審正確裁定他有意圖使用雨傘與其他暴動者佈下傘陣,與警方對峙或作掩護,最終駁回馮的定罪上訴。
上訴方爭議原審量刑起點過高
至於刑期上訴,上訴方爭議原審暫委法官鄭紀航以5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屬過高,而與其他案件的量刑起點相比,本案最大有達1年4個月差距,當中有案件涉及被告實質行動,惟量刑起點低於本案,認為予人量刑不一致,造成不公。不過,上訴庭指出,同一案件被告統一由同一法官判刑是最合適做法,可避免量刑不一致,但是次暴動案中有多人被捕,法庭不能同一時間對所有人進行審訊,需分拆成多案處理,屬無可厚非,而暴動案的案情、被告犯案動機和角色等千變萬化,比較另案判刑無助法庭釐定原審量刑基準是否恰當,認為重點在於量刑因素是否合度。
上訴庭續稱,原審極度關注本案暴動涉及政總受襲,屬非常嚴重的加刑因素,並因應各被告身上裝備,裁定他們不僅身處現場壯大聲勢,暴動暴力程度亦遠較「梁天琦案」等案例高,因而達致5年4個月的量刑起點,上訴方指量刑過高的理據因此並不成立。
不過,針對第8被告邱偉濤的情況,上訴庭指他在審前認罪後獲少於25%的量刑扣減,認為雖然原審大律師求情時提及警方使用非必要暴力,但沒試圖減輕邱的刑責,僅嘗試指出邱在事件中有受傷,望原審法官下調刑期,原審指邱悔意不足,僅約獲五分之一扣減,上訴庭就認為是屬原則性犯錯,邱理應可獲跟其他被告相同的25%認罪扣減,遂作減刑3個月,改判他入獄4年。
案件編號:CACC68/2023
編輯:施芷珊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