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名男子被控參與721元朗暴動,7人經審訊後,早前被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裁定罪名成立,林卓廷被判囚37個月,另6人被判囚25至31個月,其中3名被告不服定罪,周三(12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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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上訴人分別是葉鑫昇(31歲,被判囚25個月)、尹仲明(48歲,被判監28個月)及楊朗(26歲,被判監31個月)。
官:葉鑫昇向白衣人大聲言語及擲物 並參與衝突
根據法官陳廣池早前裁定,葉鑫昇曾大聲向白衣人說話,兩次把水樽及一次把縮骨遮擲向閘外,另有招手動作,有人持消防喉射水時,葉亦在附近。陳官在判刑時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念及他要照料妻兒,決寬大處理酌情作減刑,判囚25個月。
尹仲明參與程度較低但仍被判刑
另一上訴人尹仲明就被指曾向閘外擲物,參與程度較低,亦曾協助一名女傷者治理傷勢,陳官以2年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酌情減刑後判囚28個月。
官:楊朗持消防喉射水並挑釁白衣人 導致情況惡化
至於楊朗就被指曾持消防喉向閘外射水,並不時站在前線伸手喊話,甚至企圖跨出圍欄衝向白衣人,除有攻擊性亦有挑釁性,令情況惡化,陳官更直言楊「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閘外白衣人最後衝入付費區內襲擊非白衣人」,終以3年為量刑起點,把他判囚31個月。
至於同案4名被告,分別為林卓廷(45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和鄺浩林(26歲)。林被判囚3年1個月,其中3個月與「初選案」中的6年9月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加監2年10個月;另3名被告就同被判囚2年7個月。
法官陳廣池在去年12月12日裁定7人罪名成立,並在判詞總結指,認為閘內人士的暴動並非一早在721前預計籌劃,事件的偶然性為林卓廷在內的一群人,分別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兼蒐證,因雙方對峙、對罵及衝擊而使到暴動必然發生,同時逐一反駁7人證供,包括指楊朗射水是破壞社會安寧之舉;尹仲明「是另一名自圓其說的被告」,開始時或因「八卦」留在站內,但其後舉止行為變成對閘內聚集者的支持和壯大聲勢的效果;而葉鑫昇沒有勸阻閘內人士,跟閘內人士是「一致『對外』」。
案件編號:CACC54/2025(DCCC1106/2020、DCCC1132/2022)
編輯:施芷珊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