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21歲香港男子,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被捕,他之後一度「踢保」,並離港赴日本工作,惟於2023年回港探病母時被重新被拘捕,並遭起訴暴動罪。男子原不認罪,但他在案件上周五(14日)開審日改為認罪,被還押至周四(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張潔宜指,被告雖然當日沒有帶領或鼓吹暴力行動,但戴上手套及口罩,其背囊另藏有手套及口罩,顯然非單純身穿黑衣置身在場鼓勵,是有意圖直接參與暴動,罪責較高,判被告入獄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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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港探母被捕 開審當日改認罪
被告陳煒堯(案發時21歲,現年27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在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近天樂里之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被告在判刑後離開法庭返回囚室時,旁聽人士就站立向他揮手,並打氣呼喊「撐著呀!」、「好好照顧自己啊!」而被告在步入羈留室後,就大聲說:「保重!」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案發後「踢保」,並在2020年赴日本工作,本計劃移居當地,惟他後來於2023年回港探望病母,因此再次被捕及被起訴,而被告之後留港工作,並獲日資公司聘用,其老闆表明願在被告服刑完畢後重新聘用被告。
官指本案示威者明顯是有備以來
法官張潔宜在判刑時就指,本案暴動中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人數眾多,遠超警力,示威者在警告下不願離去,沿途作出破壞及縱火等行為,包括向《大公報》的標誌噴漆、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以及回擲催淚彈頭,對現場人士造成風險及嚴重滋擾;又指示威者大部分身穿黑衣,以口罩及雨傘掩飾身分以逃避刑責,部分人手持長棍和盾牌,明顯是有備以來,反映行動有一定組織性及計劃性。
被告戴上手套口罩 是有意圖直接參與暴動
法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帶領或鼓吹角色,但暴動罪刑責不單在個人,更在整體行徑,而本案暴動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為保護執法者的安全,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就辯方早前引案例力陳被告僅管有手套和口罩,相較噴漆及打火機,潛在殺傷力低,反映其參與程度屬最低。惟法官強調,上訴庭已指出若被告沒有作供,單是管有手套及口罩,已足以推論被告直接參與暴動,非單純以深色衣著置身現場鼓勵暴動,可被視為中度罪責屬「無可厚非」,又指上訴庭只鑑於該案原審法官以物件分類刑責,而非因上訴人參與程度低,才下調上訴人刑期。
參與程度屬「中度」 以5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被告不僅管有更戴上手套及口罩,非單純置身現場鼓勵暴動,顯然有意圖直接參與暴動,罪責必須較高,考慮案中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及被告行為等因素,遂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在開審日改認罪,可獲4分1刑期扣減,由於沒有其他有效求情因素,故判被告入獄3年9個月。
案件編號:DCCC1213/2023
編輯:施芷珊 網編:余港生